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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并日益影响着中国的死刑政策和死刑实践。尽管中国还不可能立即和全面地废除死刑,但限制死刑已经势在必行。作为有五十多年适用历史的死缓制度,不仅很好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少杀、慎杀"政策,而且确实在实践中起到了减少处决罪犯数量的效果。因此,如何更好地适用死缓,通过最大限度地控制死刑立即执行,达到实际不执行死刑,直到废除死刑的渐进发展,是本文探讨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提倡死缓的扩大适用,并充分利用死缓来推进废除死刑的进程。 作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刑罚制度,死刑经历了一个从合理走向不合理,从进步走向落后,从兴盛走向衰落的进化过程。死刑的报应与威慑功能不再是毫无争议的命题,死刑在存与废的困境中挣扎。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因而与死亡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从生理角度而言,死亡意味着人类自然生命的结束,意味着个人与他人联系的中断,意味着个人从社会上消失。因此,对死亡的恐惧是人类的自然情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才有了死刑的刑罚。从死刑的生理特征来看,死刑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生理基础,以死亡恐惧为心理基础。国家通过剥夺罪犯的生命,将其认为最危险的罪犯永远清除出社会,免遭其再次犯罪的侵扰;同时,利用人类的死亡恐惧心理,通过剥夺罪犯生命的方式来警示他人不要犯罪。但是,人类对死亡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渐进性,因此,对死亡的认识最终将依靠人类的精神理解。然而,人类丰富的精神生活奠定了人类超越生理死亡的基础,同时,宗教和和伦理的提倡也都从不同侧面瓦解着死亡恐惧。所以,建立在人类对死亡理解基础之上的死刑就必然成为一个矛盾的事物,死刑的报应和威慑功能也无法成为不容质疑的命题,对死刑的诘难就是当然的趋向。 面对世界性的死刑废除运动,中国的学者在一定要废除死刑上已经达成共识,但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当将重点放在限制死刑立即执行上。在如何限制死刑方面,学者们提出了立法上限制、司法上限制和程序上限制死刑的三大类型。在立法上限制,就是修改刑事法律,对于侵害人身的暴力性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不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但此方法需经严格法定程序审核,需要很长时间来落实,况且,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修改法律。在程序上限制死刑就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控制死刑案件的判处,目前,该项工作已经正在进行。在司法上限制死刑,就是利用中国现行的死缓制度和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达到实际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目的,这是最为简便宜行,并能取得最终实效的方法。在死刑政策上,中国共产党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并创造性地推广适用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做法,取得了非常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1951年死缓的大规模适用,对死缓制度的最终法制化奠定了关键性的基础。但是有资料表明,早在1951年中央的决定发布之前,某些地方已经有了明确的死缓的判决。所以,新中国的死缓制度起源时间应该提前。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总结,可以发现,从1953年到2003期间,死缓的适用大致呈现出1956年以前和1986年以后两个较多适用时期,而中间的20年则适用数量较少;在死缓适用类型上,镇反时期死缓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反革命分子,以后则主要适用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奸淫幼女等严重犯罪,综合比较可以发现,死缓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奸淫幼女、强奸和故意伤害四类犯罪)的罪犯数量为254名,占死缓总适用人数的52.92%,侵犯财产犯罪(包括抢劫、盗窃)的罪犯为129名,占死缓总适用人数的26.88%,两者相加,数量达死缓总适用人数的近80%,足以表明刑法保护的侧重。从刑法典实施前后的不同时期分析比较,1979年以前刑法保护的重点主要在人身权利的保护上,对财产权利的保护相对较弱。1980年以后,对盗窃犯罪罪犯判处死缓的人数上升为第二位,仅次于故意杀人犯罪,因抢劫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数量紧随其后,突显了该历史时期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加大;判处死缓原因中,单项统计比例最高的是共同犯罪中因次要共犯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占统计总数的29.59%。但总体因素中,犯罪主观方面因素对判处死缓的影响最大,占统计总数的34.01%。通过对死缓判决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对比发现,单纯的数量对比没有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向或负向的关系,但是通过掌握的部分资料,还是发现两者在适用的比例上有较大的特点,即,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大大高于死缓适用的比例,死缓的平均年适用率最高仅为百分之二十左右,与1951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适用率设想相比差距较大。死缓适用的历史表明,对于死缓制度的适用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应当充分认识死缓的死缓制度的时代价值,即在理论上死缓制度具有概念的扩张作用,有利于人们全面正确理解死刑制度;重视死缓制度理论,有利于缓和死刑存废争论的两极性,促使两派观点的折衷;死缓制度的适用,既体现了旧派的报应刑思想,又体现了新派的教育刑思想;重视死缓制度,可以培育适度的死刑观念;有利于全面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要树立适用死缓的目的性观念,即,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为目的,将探讨死缓适用标准的重心从探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由,转向探讨"必须立即执行"的理由;充分认识死刑的攀比对整个刑罚适用的影响,降低刑罚的严酷性。为此,笔者建议,将死缓制度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如此完善后,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现行体制下对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标准争议,使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则问题上,对于限定和减少死刑有重要意义;将死缓作为所有死刑判决的必经程序,避免法官在是否适用死缓上受到可能的人情或其他案外因素干扰或枉法指责;能够凸显刑法的人道精神;促使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从报应转向改造;最终引领大众的死刑观念做出必要的转向。当然,将死缓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并没有从根本上排除处决罪犯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支持死刑的社会情绪,有利于在死刑问题上的平缓过渡。 将死缓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既可以通过立法途径做出硬性修改,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提倡和鼓励进行柔性推动,所以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为了使这种制度更趋完善,对于死缓考验期、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减刑的限制以及有期徒刑期限的延长等进行配套完善也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的研究,开拓了认识死刑的新视角,从生命的意义对死刑功能进行了分析;挖掘了死缓制度的新价值,即,通过死缓制度的扩大适用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并逐渐过渡到不执行死刑;对死缓制度起源时间提出了新的看法了佐证;对现行死缓制度进行了全面剖析,并提出了完善设想。如果死缓制度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和完善,必将推动死刑废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