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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地方行政制度中,道的发展、沿革较为复杂,其在明清地方事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明初,以布按两司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道守巡各地,后这种设官方式逐渐体系化,从而形成了因需而设的各类道缺。明代道的设置规制、演变趋势,对清代影响巨大。明代的道设置数量大,种类多,且无定员。分守、分巡、兵备等道遍设各地后,越来越多的地方行政事务成为他们的主要职掌,使道的职能从监察向行政转变。而且道也从对两司负责,逐渐转为向督抚负责,这一转变和督抚在地方行政地位的逐步确立有关。这些都为清代道制调整作了一定的铺垫,而调整之后的设道体制迥异于明代。 入清后,经过清前期各朝的不断调整,各省设道数量和种类减少,一地并设守巡道的情况消失,各守巡道辖区覆盖全省且不重叠。专业道的种类也进行了裁并,且多兼巡地方事务,使设道体制更为精简、统一。清代与明代道制最大的不同,就是在设置规制上。明代设道,大多因需而设,诸道辖区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很常见。清代道制调整之后改变了这一情况,使各直省所有府、直隶州、直隶厅都辖于某道之下。道真正成为了省下,府(直隶州、厅)上的一种区划性设置。各直省辖区辽阔,人口众多,大量地方事务的产生,是道这个层级得以产生并存在的直接条件。各道承命于督抚、两司,分其治于府、直隶州、直隶厅,佐赞督率,上下相维,责任綦重。 清代的地方守巡道,已不再是代藩臬分巡所属地方的角色。随着道制的完善,道员的地位、作用日趋固定,乾隆十八年(1753年)遂停各道兼衔之例,并定其品秩为正四品。道员成一独立职官名称,而不再是藩臬佐贰的统称。清初道员选任沿前明旧制,以吏部主选,以应升者论俸升补。后道员地位与作用渐为朝廷所重,其选任改由吏部开单,请旨补授。雍正末乾隆初,定道缺之繁简,并据此以请旨、题调、拣选等方式,由不同的选任主体分别选补。注重品级,人地相宜,是清代道员选任基本原则。 清代地方设道经过调整后,一些不必要专设的专业道被裁撤,只保留了粮、盐、河等几类专业道。在清代地方官制中,漕、河、盐等几类专业职官,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设官体系。这些专业职官,层级由高至低,各有专设。相关专业道在这些专业职官体系中,与守巡道一样,都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而其在职掌上所具有的专业性,则又明显区别于地方守巡道。不兼巡地方的专业道,一般不涉及地方事务管理,其职掌相对单一。 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和设官情况形成了一个复式多级的模式。从区划上,有省、道、府(直隶州、厅)、县(散州、厅)四级。设官上则有督抚、布按、道员、知府(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通判)、知县(知州,厅同知、通判)五层。对于清代中后期,直至清末官制改革前,这一时段内的道(主要指有行政区划的守巡道及部分兼巡地方的专业道),其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层级的特征明显,完全可以对其地位给予肯定。清末地方官制改革中,谕令各省添设巡警、劝业二道,并保留原有之专业道缺,使道往省属专业职官的方向发展。同时,裁撤以管理地方行政事务为主的守巡道,试图恢复到原来的省、府(直隶州、厅)、县(州、厅)三级设置。至民国初年,地方废除府、州、厅制,府直辖地及州、厅改置县,成省、县二级制。后又在省、县间增道一级,实行省、道、县三级制。但这一制度实行的时间很短,民国十九年(1930年)道彻底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