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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事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使传统意义上人们对政府单向的认可、支持和参与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转变为各治理主体之间,以及治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多向度的合法性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了我国官方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问题。论文在对合法性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官方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概念和分析框架。通过对官方体育社团中的主体——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社会合法性的最初获得、社会合法性面临的挑战和现阶段社会合法性获得途径的分析,进一步探寻官方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内在逻辑,以及官方体育社团的发展走向和发展途径。 官方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是指来自于会员、投资者、社会公众等方方面面对其自觉认可、支持、参与的原因和根据。其内涵主要包括:具有共同认可的组织定位,社团及内部成员拥有正确实施权力的能力和品格,能够代表共同的利益及服务于共同的利益,运行中符合现有的规则以及社会成员具体的参与和支持。 论文通过大量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对原有体制的依赖是官方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最初获得的基础。官方体育社团由政府授权,组织资源的获得和组织的运作表现出对原有“体制体系”极大的依赖。在这一过程中官方体育社团承接了政府在运动项目中的管理权威,获得了组织生存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和产权、符号、权威等无形资源,使组织活动得以开展,组织运作得以推动。 2、随着体育事业“社会化”和“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体育事业中各种利益及利益主体日益分化、日渐成熟。在实际运行中,官方体育社团与内部会员及社会成员间行政性权力关系和契约性权力关系边界的模糊,导致:(1)组织定位模糊。使人们难以就协会的运行规则达成共识。(2)民主规则的虚置。在社团内部的管理中,以行政权威、行政管理代替民主规则和民主管理。“民主规则的虚置”已不能很好的调节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了其他利益主体的不满;与现代事业运行规律间已显示出许多矛盾;也导致对协会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弱化。(3)利益矛盾与冲突。双重权力边界的模糊,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弱化,使社团管理权力垄断,规则的制定难免有自利的倾向,压缩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空间,显现出与地方协会、俱乐部投资者的利益冲突、自身公益性目标与经营性目标的矛盾。 3、官方体育社团外部与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间权力边界规则的缺失,导致:(1)组织建设不完备、组织作用弱化,社团自身的权威性面临潜在的挑战。(2)社团代表的更多的是政府偏重竞技体育成绩的政治利益取向,面临着是否能够代表运动项目的整体发展和行业的整体经济利益的挑战。 论文提出现阶段官方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获得的三条路径:(1)权力关系的整合。取消“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模式,将行政性权力和契约性权力整合到一种身份中。通过制定不同的运行规则和程序保证两种权力边界的清晰和不被滥用。(2)建立利益和资源的整合机制。拓展协会发展的动力和激励来源、建立起利益整合机制、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协会发展的保障机制。(3)法规和制度的完善。界定政府与社团间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社团的公共管理权力、完善内部的民主参与程序、建立社团成员外部的法律救济制度。 论文最后提出,“体制依赖”这一因素对官方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充满矛盾的影响主要是社会转型期官方体育社团所处的特殊的外部社会环境所致。社会合法性是动态的,在不同的历史环境和条件下,其内在的基础是不同的。因此社会合法性也表现为一种社会现实的合理性,更深层次则体现在调解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规则的社会现实的合理性。官方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需要在动态中不断寻找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 本论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 1、依据博兹曼提出的组织分类方法中,组织“公共性”的维度,将我国体育社团组织分为官方、半官方和民间体育社团三类。 2、基于戴维.比瑟姆的合法性理论框架,提出官方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分析框架。 3、在社会合法性分析框架下,分析了官方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获得的体制依赖的特点以及社团与内部会员和社会成员间行政性权力关系和契约性权力关系边界的模糊、外部与业务主管单位间权力边界规则的缺失,使官方体育社团面临的社会合法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