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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79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故传统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行为主体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家庭成员,而且按照亲属法的规定解释行为主体与“扶养义务”。就是在这种传统观点的影响下,即使现行刑法将遗弃罪定位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但是由于97年刑法在将遗弃罪的定位改变的同时,却没有对其发法条作任何改动,故仍然认为遗弃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扶养义务”仍仅限于亲属法上的扶养义务。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被判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他罪。既然现行刑法将遗弃罪定位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说明遗弃罪的罪质不再只是义务的违反,更重要的是对他人生命、身体造成危险。换言之,遗弃罪的范围不应该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应该扩大遗弃罪的成立范围。即遗弃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扶养义务”都应该作出扩大化的解释,承认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也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