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虚假陈述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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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其亲身感受到的案件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实向法庭做的陈述被称为证人证言。证人需要在自身良知的指引下做出真实的陈述,如果证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不仅对发现案件事实、解决纠纷没有促进作用,而且会误导司法人员,造成严重后果。一方面证人虚假陈述会造成程序的反复、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证人虚假陈述会对裁判结果造成消极影响,不仅会侵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损害司法权威。证人虚假陈述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诉讼中虽然证人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自己知晓的情节如实陈述,但受制于自身生理、感官、经验、知识等无法抗拒的因素,证言依然与事实真相不一致,此类证人虚假陈述的情形被称为误证;二是证人出于包庇他人、谋取私利、撇清自己等考虑故意不告知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的陈述,此类证人虚假陈述的情形被称为伪证。根据虚假证人证言的形成是否以主观故意为主导,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例如对于误证的预防和规制,应该重点审查证人的认知、感知、记忆、表达等能力,并结合个案分析该证人是否符合证人资格,欠缺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应当及时排除;而对于伪证的预防和规制,则要重点审查其主观上是否有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故意,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论文的第一章介绍了证人作证的现状,从案例出发,引出现实中存在的证人虚假陈述的问题。然后通过分析证人证言的特点可以明确证人证言对于诉讼的重要作用,基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虚假证人证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会更大,进而阐述规制证人虚假陈述的必要性。第二章论述了伪证和误证各自产生的原因,从原因中分析当前证人作证存在的漏洞与问题,包括制度的缺陷、证人的个人因素、法律文化的影响等。第三章概述证人证言相关理论,并将我国证人虚假陈述的规制措施与域外的相关措施进行对比,在比较中发现我国的制度不足,便于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从证人虚假陈述的原因出发,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从预防和制裁两个角度分别对伪证和误证提出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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