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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是在研究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话题。信息是现代经营活动的核心资源,是股东用以估量自身的投资风险,对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及时、充分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股东来说,获取信息是由其股东地位和投资人身份所自然引发的对公司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在实践中表现为股东和董事及公司管理层围绕公司文件材料提供和接受所产生的互动关系,在法律上则主要表现为股东查阅权制度的设置。本文以股东查阅权的制度设计为核心,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 一.导论。虽然公司的控制权逐渐为公司管理层所掌握,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人的经济地位没有实质改变。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各项股东权的行使都离不开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客观上需要建立查阅权制度。笔者从权利保护和限制的角度出发,认为对查阅权的过度遏制与放任股东滥用查阅权一样,都是为公司法上平衡利益冲突的基本理念所不容的,由此奠定本文的论述基调。 二.股东查阅权概述。笔者首先从股东查阅权的历史演变过程出发,考察了不同时期查阅权的特征以及与周围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由此总结出查阅权产生的动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形成对查阅权的客体、行使手段以及权利法定化的一般认识。随后,笔者在经济学和法学两个领域对查阅权的正当性依据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正是两权分离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公司失控的问题,为重塑股东投资信心,必须通过法律设计来弥补市场自发调节产生的信息鸿沟。从法学理论上讲,查阅权制度也是基于股东与公司及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为维持公司内部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并防止权利滥用而产生的。最后,笔者从概念上厘清了股东查阅权与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区别并形成对查阅权性质和分类的认识。 三.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要件。着重阐述股东查阅权行使的主体要件(权利主体)和客体要件。笔者认为,考虑到股份投资价值实现的相对多元化,应当适当扩大查阅权的主体范围,而就认定查阅权的存无而言,应当将股东资格作为一个前提条件。通过比较分析美、德、日等国家在查阅权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