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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际社会中,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最重要形式。数量有限的协定性政府间组织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型态,是现有国际组织法理论研究的基础。而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丰富、国际实践逐渐发展成熟,致使国家选择、利用多样化的组织型态来满足日益加深的国家间多边合作的要求,本文探讨的集团性国际组织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型态,它们在国际实践中广泛存在,都具备协定性政府间组织的最基本性质——以国家间多边合作为根本目的和职能,有制度化的运作机制予以保障,并遵循国际法的规范;同时,它们还拥有一系列鲜明特征,体现了自身独特的国际法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本文将从国家间多边合作这个角度出发,选择集团性国际组织这一型态进行探讨性的研究。文章以一些典型集团性国际组织的实践为基础,具体分析它们的成立依据、组织机构特征、对外行为能力及其活动对国际法的影响,描述它们共同的型态特点,探究其国际法地位。此外,本文还将十九世纪欧洲会议制度、协定性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三类组织型态与集团性国际组织进行充分的比较,验证该型态作为自成一类的国家间多边合作制度化形式的鲜明特点。在尝试确定集团性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之后,笔者认为,国家间多边合作多样化的需求决定了型态各异的国家间多边合作制度化形式;以国家间多边合作的需求来判断哪一类组织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集团性国际组织是一类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通过本文的阐述,笔者还对国际组织法的理论进行新的思考,并在思考的基础上,对实际工作部门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