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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直接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双方根本经济利益密切相关,风险负担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负担作了较有体系的规定,但仍不够精细,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诸多立法空白,本文拟以比较研究、利益平衡的分析方法,对我国风险负担制度中相关重要概念进行辨析,并针对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进行阐述: 第一章,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基本概念辨析。针对国内学者对风险负担基本概念认识的不统一,有必要在民事立法中对风险、风险负担范围及法律效果、引发风险事由范围等予以明确界定,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使风险负担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良好运作。 第二章,我国风险负担制度中交付主义适用剖析。交付主义是我国风险负担制度的一般原则,但《合同法》并未实现交付主义调整的系统化,笔者对交付主义在实践中的不足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第三章,我国违约行为下的风险负担制度完善。违约行为下的风险负担规则,既是重点也是难点,笔者分三种情形,即在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违约以及双方违约(出卖人瑕疵给付并且买受人违约不予受领)的情况下,提出完善我国风险负担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单方负担风险的突破——对衡平责任原则的借鉴。比较风险负担制度与侵权法中衡平责任原则的共同点,建议在交付主义无法公平分配风险的情况下,引入衡平责任原则作为交付主义的补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