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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世界各主要国家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我国至今还未立法确立该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系列类似案件。我国学者已开始介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并取得了较大成果,学者们一致认为:我国应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对该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及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各种各样的观点。
本文分为三部分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部分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问题入手,在对公益和公益诉讼的涵义进行考察后,探讨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和基本特征。第二部分是考察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及实践,包括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在比较这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后,从中得到一些可资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
第三部分是在第一、二部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公益诉讼规定上的失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需要、以及当前我国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客观现实、顺应我国国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发展需要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从公共利益的可诉性保护、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以及我国《宪法》的规定三方面阐述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然后尝试着构建了一套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设计,包括:1.原告资格问题。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公民和社团组织;2.受案范围。在行政公益诉讼建立之初,其受案范围应包括这四类: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因行政主体的积极行政行为违法而致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因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致公共利益受侵害案件和行政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3.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程序。依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行政公益诉讼在进入司法审查之前要先进行必须的前置程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遵循检察机关提起优先、公民或社团组织提起为补充;4.探讨了保证行政公益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管辖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诉讼费用的承担、防止滥诉的保证金制度以及胜诉后的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