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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少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制度。但在我国,一方面,由于民事立法较多地受到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影响,在某些方面过分强调国家公权力对民事领域干预和介入的色彩仍然比较浓厚,立法上没有明确采纳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导致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案件时仍然适用笼统的、一般的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机制。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非婚同居、非法同居的民事领域,种种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或现象却时有发生。对于这类行为,司法部门往往适用现行的无效合同处理机制来处理,出现了适用上的不统一等不合理现象。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引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合理内容,完善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本文整体上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法原因给付的基本理论。在该部分主要讨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历史发展、各国立法例、构成要件等一般性问题。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接下来被欧洲各国所继承,并且一直坚持到现在。随后是本部分的重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构成。本文分别从“不法”、原因和给付这三个概念讨论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构成要件。其中,本文除了对先前文献中的观点进行梳理之外,还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认识上的误解。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价值和定位。与第一部分相比,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整体的角度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除了具有惩罚、拒绝保护不法行为等制度上的功能外,它同时也彰显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具有重要的理念价值。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定位方面,本文主要探讨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与不当得利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不法原因给付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竞合关系。第三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处理机制。但是笔者并不赞同跳过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建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空中楼阁式的讨论。同时,笔者也认为,通过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我国还是能确立自己独特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首先,本文讨论了通过法解释的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模式下设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可行性;接着对于法院的收缴(没收)的权利,本文也探讨了进行限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