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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作为监护制度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它对于保障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受到新的国际人权理念的影响,许多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对本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逐渐摸索和建构出了一套实用性更强、更加具有弹性的法律系统,对于保障缺乏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和成年监护制度有关的立法条文仅见于《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几条规定,而且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也体现出了诸多的问题,比如立法技术方面过于粗陋、立法理念的滞后、过于注重原则性、规定内容的缺漏等一系列不利于实际操作的实际问题,在立法的文本规范上存在着诸多漏洞。因此,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体系,对于保障缺乏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因为成年人监护立法不足而导致的各类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即在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和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施现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内涵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一个系统的梳理。第二部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指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国外成年监护制度立法例比较:本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进行分析和解读,指出我国立法完善方面的不足,得出这些国家在成年监护制度立法方面的可供借鉴的有益之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立法制度的思考:该部分内容从完善立法体例、完善立法具体内容等几个方面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