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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变化,不仅打破了原有传统的交通格局,同时也更加凸显出网约车平台的地位和作用。虽然网约车发展迅速,但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论文研究却不多,而且网约车平台在发展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责任的承担是最为重要的一点,虽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承运人的责任,但是并不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进行裁量时也没有有很明确的依据。因此笔者通过对网约车平台的分析来确定网约车的责任,使责任有明确的划分,能够提出一些建议,来促进网约车平台的健康发展。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法,通过文摘、索引期刊等检索工具书查阅文献。同时运用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大量相关论文资料的加工整理然后进行比较。还有综合分析法,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比较,从而发现新问题,实现文章的创新性。最后还用了数据分析法,对一些案例数据进行分析,做成图标,让表达的内容更直观。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约车和网约车平台的概念,网约车平台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为搜集乘客和车辆信息,并架构联系而进行服务的公司。从而对网约车平台和传统的出租车公司、以及网约车平台和传统的网络交易平台的不同概念进行区别,并发现网约车平台的一些明显特征。在文章中也对网约车运营的四种模式做了说明,即为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和专车模式。其次本文又分析了网约车平台发展的原因,罗列了发展迅速的数据和图表,和我国出台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的不足,相关法规出台前,网约车平台在社会上不是合法的存在。网约车平台是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因此一些网约车平台不承担责任,且经常让律师根据一些其他法条来推脱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网约车平台的地位合法化,也说明了网约车平台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各地网约车新政存在缺陷,简单的通过行政限制,不能达到真正的共享经济中资源的最优匹配,一些部门的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些政策的表现,却并未为网约车的良性发展提供平台。而且,户籍制的出现,显出了政策的歧视性。在经过了对网约车平台侵权类型及界定的分析,总结出了如何让网约车平台更好的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此提出了让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构建,主要从立法、司法以及监督等方面来提出建议。网约车平台不是其所谓的中间人或者类似于中介的地位,它在网约车的经营服务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从网约车平台收到从乘客的信息,就已经开始参与了服务活动。网约车平台从信息的匹配到使司机和乘客完成买卖交易,网约车平台都起到了核心作用,所以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是必然的,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且就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的实力来对比分析,仅由司机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存在有失公允之处。建立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机制,有利于减轻司机负担,同时有利于乘客或第三人找到明确的主体赔偿。因此就本论文研究而言,期望能够完善网约车平台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