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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的概念是商标法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对这一概念应该如何理解也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2002年《商标法解释》对“类似商品”做出了解释,然而,我国商标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却存在着各样的矛盾和分歧。“类似商品”这一概念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此,文章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展开探讨。 第一部分从法国、德国、民国及台湾地区的商标法考察类似商品的起源与发展,发现:“类似商品”的概念并不是先验的,而只是对实践中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商标冲突案件中,被控侵权的商品情形的概括与总结。 第二部分从宏观上把握商标法演进的一般规律,发现:商标立法一直在回应现实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三大价值取向;商标法通过对商标和商品这两个因素的把握来规制各种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行为。 第三部分对我国的商标法实践进行考察,发现:类似商品的概念在增加法律规定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所起的作用并不令人满意。造成此种困境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商标法没有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或冲突的判断标准,却将商标与商品的相似设计成判断商标侵权或冲突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四部分检讨了学者们关于确立“混淆可能性”的两种方案,发现:无论是哪种方案,都绕不开对“类似商品”的认定,而“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在哪种方案中都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五部分考察了美国商标法,发现:混淆可能性存在与否的判断,并不适合用科学评估和比较的方法。通过衡量法律的确定性和个案的公正这两大价值,得出结论:我国商标法在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上,应当首先考虑个案的公正,所以应废除“类似商品”这一概念,将混淆理论作为裁判者的直接依据,而将淡化理论作为混淆理论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