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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盈余管理放在公司治理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目前文献对盈余管理实施主体研究主要是在直接所有权结构下进行的,研究企业管理层和直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自LLS(1999)首次研究了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来,更多的研究发现世界上很多国家终极所有人通过构建金字塔结构等复杂的持股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本文沿着所有权结构,研究存在终极控制权的情形下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构建金字塔结构等复杂的持股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可以以较少现金流量权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因此实际控制人有动机有能力实现最大化控制权私人收益,从而导致存在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中的主要代理问题转变为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通过研究在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分离条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提供实证证据,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的同时,为了不让中小股东知情,必然会较多的使用盈余管理。
正是在这些理论研究基础上,本文使用2004-2006年中国A 股上市公司的数据,首先研究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程度及实际控制人到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层级等因素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所有权(现金流量权)比例的增加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而控制权与所有权的两权分离程度越高,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链条越长,盈余管理行为越严重;再次,按照实际控制人属性,将上市公司分成自然人或家族控制的民营上市公司和非民营上市公司,研究这两类不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差异,总体上看,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家族的民营上市公司有更高的盈余管理程度,进一步分析发现,以IPO方式上市的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不显著,以非IPO 方式上市的民营上市公司有显著的盈余管理程度。
最后,根据前面的实证研究结论,本文构建了基于盈余管理实施主体的新定义:企业管理层、直接控股股东、终极控股股东等内部控制人利用应计项目、安排真实交易及操纵核心收益等方法来控制和影响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从而达到平滑企业利润或获取私人收益的一系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