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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经过了近20年漫长的改革历程,2015年10月我国的利率管制全面放开。基准利率的确立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自1996年以来,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以及央票发行利率等市场化利率虽然都从一定程度上被监管当局以及市场主体当做重要的基准进行参考,但是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存贷款利率由于受到管制且与信贷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息息相关,所以一直以来作为事实上的基准利率存在于我国金融市场。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与货币政策转型的不断推进,寻找一种新的市场化基准利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于是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借鉴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LIBOR)于2006年10月推出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SHIBOR),并于2007年1月4日开始正式运行。SHIBOR不仅是基准利率的培育对象,还被市场寄予了厚望。SHIBOR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序推进,同时改革的有序推进也逐步巩固了SHIBOR在市场中的基准地位。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中有大量的产品定价与SHIBOR进行挂钩,SHIBOR拥有良好的市场基础,且已成为了市场认可度较高的基准利率。针对SHIBOR在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本文对前人关于基准利率定义以及检验基准利率有效性的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检验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应该主要从货币政策利率机制的框架下进行分析。本文先从定性的角度对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参考利率进行了比较分析,再从定量的角度运用VAR模型、协整基础上的VEC模型、Granger因果检验、EGARCH模型等时间序列分析方法,以及Hilbert空间的数学分析方法,在货币政策传导的利率渠道下对SHIBOR的市场相关性、定价基础性以及稳定性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SHIBOR已初步具备了基准利率的特征,但也存在一定不足。具体而言,相对于其他重要货币市场利率而言,SHIBOR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相关性和定价基础性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优势,能在货币政策传导的利率渠道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能较好地引导其他货币市场利率变动,同时与前沿收益空间的距离也比其他货币市场利率更近。但是现阶段SHIBOR作为基准利率并不具备完全的有效性,在货币政策传导的利率渠道中与部分货币政策变量、资本市场变量、宏观经济变量的联动性不够好,定价的基础性也不如现阶段的存款基准利率,稳定性相较其他货币市场利率而言也不具备优势。最后本文从结论出发,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从监管角度来看,监管当局应该进一步加强对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培育,同时应该对SHIBOR的报价方式进行改进,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从制度着手进行减缓金融市场的不理性冲击;从市场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应该提升利率定价、产品和服务与SHIBOR的关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