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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是物权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他物权。传统的物权制度正在从以“所有权为中心”转向以“财产利用为中心”转变,而用益物权制度正是物权制度中“财产利用”的核心制度,因此用益物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发展历史虽然短暂,但却承担着高效利用我国土地与自然资源的重任。目前我国的用益物权还很不完善,例如在用益物权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立法概念不准确、用益物权的体系松散而混乱、受到行政权力的严重制约等问题。造成我国他物权立法局限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认识的局限。甚至有人误认为中国的经济是计划经济,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包括他物权在内的物权法律制度。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本文的基本结构与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内容包括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范围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用益物权概述。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用益物权的意义、种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等内容。
第三章,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现状。主要对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特征、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
第四章,关于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主要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总体要求以及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具体构想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在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具体构想部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居住权、特许物权、典权以及空间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上述用益物权在未来物权法中的存废与否、立法模式与完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第五章,结论部分。
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未来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未来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体系主要应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与特许物权等五种具体权利形式。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范围、续展申请制度、闲置建设用地的督促制度、闲置建设用地的界定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等方面。
3.对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改造、使用农业用地的权利的具体称谓、允许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等。
4.在未来我国的物权法中应规定居住权。
5.未来我国的物权法对特许物权只应做出一般性规定,具体的立法任务依旧由各单行法来完成。具体的做法是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对特许物权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6.未来的我国的物权法中不应规定典权与空间权。
总上所述,建立未来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尊重传统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体系,合理地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而且体系完备的现代用益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