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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经历因股民幼稚的盲目信任而获得的短暂风光时期的同时,其自身问题不断暴露,这一职业的地位也从此一落千丈,成为了“没落中的朝阳产业”。但我认为,这一行业应合理得到定位,在法律的引导与规范之下,其在促进证券市场信息流通,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促使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以及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第一部分从介绍证券投资分析入手,结合国外对证券分析师的定义及此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界定我国证券分析师的具体概念。同时指出分析师与习惯意义上的“股评家”的不同,纠正人们认识上的误区。 本文第二部分从法律在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证券分析业在当今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为切入点论述发展这一行业的重要理论及现实意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很不规范,一个主要表现是长期以来行政力量干预过度,市场机制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机制的建立及合理发挥作用离不开市场信息的充分流通及在各市场主体间的相对对称,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这两方面的问题仍很严重。其次,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管理关系之法,我认为其基本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维护市场机制高效、科学发挥作用,即促进市场发育,弥补市场缺陷。(2)对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进行控权与确权,即应对政府失灵。第二方面的不是本文的关注所在,暂不做论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很不成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认为经济法律制度第一方面的作用在促进市场机制加速完善这一具体方面应处于相对更为重要的位置。回到上面提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问题上,尽管证券监管部门3已采取各种手段在不断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但作用有限,因为上市公司作为典型意义上的“经济人”,当信息披露的成本大于收益之时便会想方设法进行逃避,这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是很难避免的。同时,投资者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也很难获得及有效利用信息。因而促进信息流通及利用的重任在很大程度上落在了证券分析这样的中介机构身上。从而可以这样认为:经济法律制度培植证券市场并引导其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历史使命在对证券分析等市场中介行业的规制中将得到很大体现。第三部分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述了制约证券分析业健康发展的内外两方面因素。其中内因即分析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利益冲突:如与其所在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与其所分析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因涉及自身所持股票而影响其分析工作的诚实公正性;勾结黑庄等。这些利益冲突是导致分析师故意发布虚假分析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主要原因。外因首先是我国整个证券市场欠缺规范,证券分析业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之一,因而,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是证券分析师执业的前提。其次,入世之后,面对即将到来的外国同行的竞争,我国证券分析业压力甚大。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因这一部分内容较多,因而分为两章加以论述。前一章首先从以法律为保障为证券分析业营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和引导其自身素质提高两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前者主要包括推行全流通制度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因为全流通可增加中小股东投资选择余地,使其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拥有现实基础,这也是证券分析业执业的主要目标所在;证券分析师的分析工作离不开上市公司善意信息披露的支持,因而,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分析业快速发展的又一基石。后者主要包括规范职业准入制度、拓展自身业务范围等。后一章讨论了对分析业违规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以对违规行为的预防、违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受害者怎样追究证券分析师责任为线索加以论述。在违规行为的预防方面,借鉴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关于应对证券分析师所面临的利益冲突的相关法规,对我国现行的法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在制度设计上切断影响其分析公正性的利益冲突,从而将其违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关于违规分析师及其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笔者主要讨论了其因虚假陈述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责任基础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等方面指出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并在第三人的界定及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