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理论在自动驾驶技术下的展开——以交通肇事罪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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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成为可能。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技术下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也逐渐走进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在传统驾驶模式下,汽车只是行为人操作控制的驾驶工具,对于汽车行驶过程中所引发的危害结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可非议。但引入自动驾驶系统后,上述情形明显发生了变化。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为人将驾驶权限移交给自动驾驶系统,使得汽车成为了实际操控的“驾驶人”,此时的行为人更像是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自动驾驶技术的横空出世,改变了人工驾驶的单一格局,进而也造成了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种种困难。
  传统过失理论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较而言,监督过失理论更侧重于在何种程度上追究监督者的责任,由于存在被监督者这个介入因素,使得其在犯罪构成的具体认定中存在特殊之处,而这正与解决自动驾驶技术下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困境不谋而合。基于此,本文从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自动驾驶技术下认定交通肇事罪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监督过失理论的梳理,得出适用于自动驾驶下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可行性;进而对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失进行具体分析,以期厘清自动驾驶下交通肇事罪认定的范围和边界。
  本文的主体部分由自动驾驶下交通肇事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适用监督过失理论的可行性、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分析三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也即自动驾驶技术下是否还存在交通肇事罪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首先,介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现状,明确我国语境下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和分级标准。继而总结各国立法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回应,介绍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立法以及我国目前对于测试车辆的管理规范。各国的立法也为进一步在刑法领域讨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奠定了基础。最后,重点讨论自动驾驶下认定行为人交通肇事罪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如何界定实行行为、如何判断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认定主观过失。
  第二部分是问题的破解,笔者提出,可以适用监督过失理论解决自动驾驶技术下驾驶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通过对监督过失理论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梳理,论证自动驾驶技术下适用监督过失理论的可行性,即自动驾驶下归责于驾驶人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是笔者认为监督过失理论与交通肇事罪认定之间的契合之处:符合风险刑法的目的、符合危险性业务要求、存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
  第三部分是问题的深入,具体分析如何运用监督过失理论进行认定。结合监督过失理论,对实行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失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另外,在主观过失方面,笔者拟采用新过失论与客观归责论的立场,对自动驾驶下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进行界定。
  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在肯定自动驾驶下交通肇事罪具有存在必要的前提下,希冀厘清交通肇事罪认定的范围和边界,以期对人工智能时代刑事归责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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