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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英国民事诉讼的演进与发展”为题论述了英国民事诉讼的起源、发展及其改革。本文在前言和余论之外,一共分为七章。在前言部分,作者主要阐述了本文选题的原因及其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安排。第一章论述了古代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共分四节。古代英国法律体系深受古日耳曼法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讲,古日耳曼法是现代英国法的主要历史起源,也是普通法系的历史起源。英国法的形成始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古日耳曼法及其法律观念的影响下,这一时期英国所建立的司法组织及其诉讼程序也带有浓厚的日耳曼法色彩。就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司法组织而言,无论是作为中央司法机构的贤人会议,还是建立在地方单位之上的郡法院、百户区法院和村镇法院这些地方法院,以及建立在封建单位基础之上的由领主法院和庄园法院组成的封建法院,都是一个集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没有专职的法官,审判都是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集会式的法院审判活动。古日耳曼法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诉讼程序也有很大的影响。这一时期的英格兰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带有浓厚的古日耳曼法色彩的诉讼程序,主要是一些比较古老落后、简单、原始的审判方法和审判制度。就起诉、应诉、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而言,基本上沿袭了古日耳曼法的传统。尤其是判决的执行方面,基本上是自力救济,法院对判决的执行没有强制力,这深受古日耳曼法思想的影响。古日耳曼法对后世英国诉讼制度的影响最为深刻和深远的是其充满了神秘主义色彩的司法证明方式,即决斗、神明裁判法和宣誓裁判法。以历史的眼光来看,这种古日耳曼法的证明方式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正是这种愚昧和落后的证明方法才促使后世人们作出更加理性的选择,即采取建立在正义和合理等观念上的理性的司法证明方法。本文第二章阐述了英国普通法形成时期的民事司法制度,共分三节。12-13世纪是英国法律史上的最为重要和关键的时期,因为普通法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司法制度是普通法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制度成就了普通法。司法制度是了解普通法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线索,因此,本章主要围绕这普通法的形成及发展这一主题来阐述英国的民事司法制度。英国的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建立在普通法形成时期的基础之上。诺曼王朝建立并巩固了中央集权制度,为中央集权的司法组织的建立创造了必要前提,同时也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普通法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中央王室法院体系的建立。本章第二节以“中央王室法院体系的建立”为题,着重从两个方面论述了这一进程,即削弱和剥夺地方法院、封建法院和教会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以及王室法院自身的建立和完善。三个王室法院的建立一方面扩大了王室的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也产生<WP=5>了一个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普通法体系。在普通法形成的12-13世纪,英国的普通法法院逐渐建立了一套较为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与审判方法。普通法在形成阶段,王室司法机构、巡回审判制度、陪审团审判制度以及令状制度的确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巡回审判制度在英国法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促使了英格兰中央集权制的王室法院的建立,而且为普通法在英国的形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和了解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促进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联系,并为王室法和地方法的融合提供了必要的途径,从而为普通法的形成铺平了道路。巡回审判制度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方面体现在它促使了陪审制在英格兰的形成,另一方面,巡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为一个新的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普通法诉讼程序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审判制度是英美法系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英国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陪审团审判制度不仅是英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并进而决定了其他具有特色的各种审判制度的形成。就民事诉讼而言,其诉讼过程无不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陪审团制度还促进了英国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形成。此外,陪审团审判制度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文化产生和发展的源头,其本身也是英美法系诉讼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团审判制度对普通法的证据制度进行了革新,使普通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理性化的阶段。作为整个英国法依存基础的令状制度与普通法的发展密切相关,诉讼形式或令状制度是英国中世纪法律中最为重要的特征。不了解令状制度,是不可能了解英国普通法历史的。令状制度对普通法诉讼程序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方面,令状制度影响了普通法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地位和关系,促进了“诉讼中心主义”的形成。另一方面,令状制度创设了普通法“程序优先”的原则和“程序正义”的理念。令状制度对程序法的影响还在于通过将陪审团审判引入到诉讼中不仅改变了英国法的证据制度,而且还改变了司法裁决的方式,刺激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结合,推动了普通法的发展。普通法形成时期的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深受衡平法与教会法的影响。本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论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