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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确立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游戏规则,成员方之间彼此承诺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致力促进贸易自由化。不过,由于WTO成员方之间以多边经贸的谈判方式进行经贸往来,往往旷日费时,难以达成共识,以至成效不彰。区域经济整合方面,虽然GATT/WTO崇尚自由贸易最佳理论,但由于GATT/WTO的多边谈判进程缓慢,各国为确保各自的利益,纷纷转而求次佳理论(Second-Best Theory),希望借由区域经济整合,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等强化经贸实力.不过,国际区域经济整合,多半从经济整合(Economic Integration,EI)程度最低的自由贸易区(FreeTrade Areas,FTAs)做起,其中,以欧洲联盟(Europe Union,EU)与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等主要模型为代表.另外,还有其他自由贸易区模型,如东南亚国协(The Associationof South Asian Organization,ASEAN)与1992年组建东南亚国协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s,AFTA),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与乌拉圭等南美洲国家于1991年成立南锥自由贸易区(Mercosur).2008年前,ASEAN也将要与我国组建世界最大自由贸易区,即“十加一”. 两岸自1987年以来,贸易与投资量逐年递增,不过仍需经由第三地以间接方式进行,即间接贸易与间接投资。两岸现已成为WTO成员,根据入会承诺,必须遵循WTO有关贸易与投资等国际规范。在GATT/WTO的规范下,未来两岸经贸关系将迈向全面正常化,以往一些应转化为直接贸易与直接投资的间接贸易,间接投资必须尽快开放,且必须开放人员往来限制,贸易与贸易量势必将巨量成长。为妥善因应入世后高速互动的两岸经贸关系,尤其在区域经济整合潮流下,衡量两岸产业高互补性,产业全球布局与国际竞争力等因素,两岸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僵持,进行经济整合,已是大势所趋。本论文研究动机在于探讨两岸在WTO规则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是以什么样的关系在进行互动,并且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内又是如何遵循WTO规则来修改其相关立法以适用于调整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此外,要在两岸间设置经济合作机制和磋商机制亦是要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来进行的,那么,是否照搬“中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模式于两岸之间来进行,抑或是以类似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模式来建立起两岸间的区域一体化经济合作机制,仍处于摸索阶段.总括来说,两岸经贸往来密切,但缺乏共同的规则,也没有制度化,这种经营环境,对两岸的企业界,甚至于对外商都充满了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正如CEPA中大陆与香港、澳门构建加入WTO后的新关系架构一样,两岸当局实有必要以更大的弹性,务实地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安排两岸协商的架构,“全面性”地处理两岸参与全球贸易谈判之合作机制以及两岸经贸衍生问题的意义,并为两岸良性互动开启新方向。其中,虽然两岸间发展“自由贸易区”或“共同市场”等经济整合时,势必面对与协议签署有关的争议,然而在将“经济整合”作为两岸经贸的长期努力目标下,逐步实践经济整合的“过程”,却是两岸可以“务实”推动的.很明显的,在两岸间建立一促进两岸交流的机制已是大势所趋。从国际区域经济整合对两岸经济整合的启示与意义来看,不难发现,在GATT/WTO架构下是允许组建自由贸易区此种模式的区域经济整合体的,两岸加入WTO后,经贸关系势必将迈向全面正常化。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后,参考EU,NAFTA等自由贸易区主要模式的实践经验,建构两岸间自由贸易区性质的协商框架,作为两岸经贸互动的崭新架构,对两岸经贸关系持续发展深具意义。 WTO是一个国际性的经济组织,其宗旨在于调整其成员间经贸关系,解决成员之间的经贸争端,而并非借由其机制来增加成员间相互对抗的筹码.WTO机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提供给成员互相沟通,协商议及谈判的平台,扮演着一个中立的协调机制的角色.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职能是对各成员起着监督,协调以及约束的作用,而并非是以其机制来压制各成员.通过将争端提交机构审议来达到对各成员的警惕作用,促使各成员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通过自行磋商得到双方满意得结果,除非经过磋商仍无法达成合意,再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解决.DSB有着相对完善且明确的争端解决规则,但若两岸间发生经贸争端,DSB虽能提供解决的平台,但是却并非是最佳的解决途径,DSB在两岸发生经贸纠纷时在很大的程度上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促进两岸进行对话,促使两岸建立其之间的磋商机制,而两岸间也只有建立起自己的经济合作机制以及磋商机制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其相互之间的经贸纠纷。总括来说,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规则的构筑与实际的实践上都是相当成功的,而首要任务即是善加利用这一把“双刃剑”来保护利益以更进一步的寻求更佳的贸易环境,这也是世贸组织最乐于见到的结果. 国际贸易规范的制定,虽未能完全消除国际贸易间的障碍与争执,甚至在可预见的将来,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以及其互相之间的贸易,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更加深化,在彼此相互影响下,国际贸易争端发生的机会是不减反增的。这种制度化的争端解决体制在程度上就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时期,各缔约方趋向寻求体制外的解决方式显着不同,更代表着各成员方欲藉国际贸易之合作,寻求经济发展之突破。 因此,除鉴于两岸目前的政治,经济等状态之外,还要依循WTO规则与架构,如何在最大的程度上建构起两岸间良性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之机制,增进两岸经贸交流,以至最大程度的实现双方共同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更甚者,从经济着手,深入到政治层面,从而和缓且顺畅的完成两岸的统一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