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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下,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在发展、壮大的阶段,各种相关法规都不完善,各种相关制度有待健全。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具有巨大的吞吐资金的能力,对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起着重大作用。与此同时,吸纳巨额资金的这块证券市场也成为了孳生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温床,与证券期货相关的犯罪行为层出不止,内幕交易犯罪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此专门设置了内幕交易罪,以期有效打击这种犯罪形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罪的边缘十分模糊,在认定该罪时,往往容易与其他违法行为或其他相似犯罪行为相混淆,出现定罪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尴尬局面。如果一味采用严密刑事法网,扩大打击力度,拿捏不好惩罚罪与非罪的尺度,又会出现过度打击证券金融市场,致使证券金融市场出现萎靡和衰退的局面,从而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运行。有鉴于此,笔者试以厘清内幕交易罪为边界的切入点,以内幕交易罪出罪入罪为研究角度来进一步考察内幕交易罪。本文的思路是首先厘清内幕交易罪构成犯罪的标准,由此来认定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具体而言,包括内幕交易罪中关于“内幕信息”的厘清、关于内幕交易罪中不作为行为的定性、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内幕交易罪主观方面的厘清。然后从两个大的方面入手,首先按照内幕交易罪罪与非罪,具体讨论内幕交易罪与两种经典的证券违法行为的异同,这两种行为分别是短线交易行为和信用交易行为,先界定这两种证券违法行为的范围,再从这两种证券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在主体、行为、期限上的不同来具体讨论内幕交易罪的罪与非罪的边界。其次,再以此罪与彼罪这个方向为视角,认定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具体而言,包括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边界、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边界。这样,我们首先定位出内幕交易罪边界的准确含义,再通过这些标准找出内幕交易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更进一步的确定这些边界,通过这种研究方式,更加准确和充分的把握内幕交易罪,从而使内幕交易罪在定罪量刑这一环节能够准确的衔接在一起。这样,避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内幕交易罪问题上的脱节,弥补两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以期对这一新型的金融犯罪进行有效打击作出理论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