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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及世界范围内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梳理,结合2016年万科案两位独董引发的争议,提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主要问题是股东会中心主义下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导致独立性无法真正落实的困境。这个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独立董事的选任、监管及权利义务在内责任体系的完善。 美国采取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在原因为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导致公司股权分散,董事会实际控制公司,为防止董事滥用自身权利设立该制度。而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制衡大股东权力滥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因为保护的对象及权益不同,也就不应“东施效颦”。 我国现有制度中绝大多数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选任并不适合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初衷。论文提出排除大股东的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权利,将权利交给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厘清与监事会权责,监事会继续承担公司的监督职能,包括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明确独立董事的决策制衡职能。加强对独立董事监管,设立独立董事定期汇报制度及分别负责制度,每位独立董事对提案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并留存书面报告以备追责;扩大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将信息披露作为独立董事一项单独职责,可以不受上市公司影响,但要为其披露的信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