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选择明清晋商与传统法律文化为题进行讨论,为晋商研究和山西地方法律史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文章从选题的意义、研究概况及研究方法入手,并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视野中的“商”做铺垫性说明后,分上、中、下三篇共九章,深入讨论了晋商兴衰、晋商经营、晋商生活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联系,结论认为传统法律文化对晋商的影响是其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发展具有层次感和稳定性特征,并由此揭示出一些可为现代国家、企业及商人发展所借鉴的宝贵经验。 论文选题意义涉及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理论上既可以丰富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内容,又可以填补晋商研究的空白,实践上既可以帮助了解今天法治建设的传统承继,又可以让更多人了解山西,并激励山西人民建设家乡的斗志。就目前所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看,对晋商的研究多是从历史的、经济的、金融的、文化的、政治的、民俗的角度展开的,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晋商及其现象进行研究基本仍属空白。论文研究所采取的最基本的方法是“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即以法律文化的视角,从法律制度和条文,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实践等多个层面,对晋商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的、动态的研究。其次是一些主流的研究方法,包括历史的方法、唯物论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等。 法律文化是法律硬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法律软件(法律学说、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实践(司法判例、法律艺术、法学教育、习俗禁忌)的复合体。同时,因为它是以往人类法律活动的凝结物,也是现实法律实践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律文化”能够并且应当成为我们认识和解析人类社会法律现象的重要方法。 透过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看到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传统对“商”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并非似以往多数学者认为的那样,用简单的“抑商”一言可以蔽之。全面考察后,其结论应当是:中国古代国家立法中存在一个大的“抑商”制度框架;法律思想中不断有“纵商”与“抑商”两方面的理论生成;法律观念中的“抑商”与“纵商”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最终诸因素合力形成了既“抑商”又“纵商”的法律实践。这一看似充满矛盾的结果,在当时无疑是合理并且高明的,也正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次分明、协调有序的均衡性特点。其结果是:商业在此过程中曲折发展,商人地位也在逐步提高。 一、研究晋商兴衰的过程,可以在许多方面发现晋商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痕迹。 对于晋商崛起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因素是法律文化对晋商的影响,这包括两个方面:主观上,晋人的守法观念是晋商崛起的内在动力,因为山西人历来就有不逾礼制、令行禁止的守法传统;客观上,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晋商崛起的外在保障。明朝为救边防军需而推行的开中制,将政府的一部分盐茶专卖权有限地出让给商人,以换取商人对运输军需品的积极参与。到了晋商转型鼎盛时期,传统的法文化因素仍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晋商在转型后,由单纯的商业流通领域转向以金融货币融通为主业的经营,并由此进入其发展的黄金时期。晋商的转型与鼎盛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理解。晋商通过扶植代理人来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自己出资来支持政府的政治、军事活动及财政,并且尽量寻找机会结托政府官吏,使自己在政治上的投资,在经济上得到回报,获利颇丰。 晋商的没落也与传统法文化因素分不开。晋商在经过了清中后期的鼎盛后,于清朝末期开始衰落。晋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死守不渝是其没落的主观因素。晋商以末致富,沦为封建统治阶级的附庸,以本守之,不忘忠君。封建政权对商人的冷漠及丧权辱国条约的签订是晋商没落的客观因素。封建政府肆意压榨的影响再加上丧权辱国的国际条约使晋商在外贸市场中一败涂地。 二、考察晋商的经营管理,可以看到其中不乏与传统法律文化相印证的内容。 以今天的眼光看,中国古代社会传统法律文化中涉及商品流通、金融贸易的制度设计实在是太少了,在晋商兴盛的明清时期,同样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商业法规或经济立法。因而,晋商的经营在最初基本上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他们必须在自己的经营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完整的经营管理制度,也就是要做大量的现在所谓的“制度创新”工作,来填补传统法律在对相关经济关系调整方面形成的空白。那么,是不是传统法律文化对晋商的经营就没有影响了呢,显然不是。因为法律制度仅仅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除开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还包括许多其它层面的东西,如本文开头就曾提到过的法律硬件、法律软件和法律实践等等。对于明清时期的晋商而言,传统法律文化对他们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是潜移默化的。晋商的制度创新不是也不可能是凭空而做的。任何创新都是有基础和来源的,晋商也不例外。晋商在经营制度方面的创新基础和来源,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相关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等;晋商所创的经营制度其实就是上述内容的形式化和具体化。 晋商经营管理制度处处体现着传统法律文化:等级森严的总分号制度,具体入微的业务制度创新,人治主义的经理负责制,注重人品、不尚人权的学徒制,以及显示身份差别的股俸制等等均是传统法律文化在晋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体现。 晋商经营理念也处处反映着传统法律文化:晋商严格而完备的号规体现出深刻的传统法律文化底蕴。山西商人的经营管理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这是中国古代宗法礼治的必然结果。山西商人的经营理念充分反映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德治主义精神。山西商人的思想信条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即“秩序的和谐”。 晋商会馆的产生发展及功能,同样是晋商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佐证。晋商会馆的产生反映出晋商浓重的归属感,包括晋商将会馆作为家庙来祭祖祭神,将会馆当成联络乡情的故土。晋商会馆的建设无制可依,反映出传统法律文化并不重视对行会组织建制的约束。晋商会馆严格的管理制度表明它是个自律的行会组织,并兼有维护同乡或同行商人利益的功能。 三、了解晋商的生活,能更加深入地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在古代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晋商家族是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条重要线索,封建的晋商家族的形态多样、职能全面。成功的晋商无一例外地拥有大家族的背景,原因是家族制在明清时期的山西境内非常普遍,车辋常家、太谷曹家、渠家、祁县乔家等等都是赫赫有名的大家族。家族对晋商的影响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严厉的家法族规造就了晋商恪守礼教的风格,注重内部合作的家族式发展是晋商壮大的主要途径,强烈的家族观念使晋商无法摆脱封建性的束缚,家族促成了晋商与封建政权的进一步结合。 晋商服舍同样能折射出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子。传统法律制度对社会各阶层的服舍样式的规定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晋商的服舍违式是由根深蒂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传统观念造成的;晋商的服舍违式表现在其奢华成风的衣着和建筑之上,表面上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僭越,实质上却恰恰相反。 晋商风尚的形成与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密不可分。晋人多择商不择仕的风尚,丰富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晋商的一些经营风尚烙有深刻的传统法律文化烙印,包括山西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很重视发挥群体力量,珍惜诚信与和气生财的理念等等。晋商家庭多烈女的风尚也是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晋商婚姻多有不幸,这些正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在调整社会婚姻生活方面特点,包括法律制度比较完备、前期的成功推行与后期的松懈等。 综上所述,结论有三: 其一,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看,晋商的发展可谓成也“守法”,败也“守法”。 其二,明清晋商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从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层面,即封建社会的商人阶层向人们清晰地揭示了传统法律文化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层次感与稳定性兼备的特征。 其三,晋商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对今天的社会也有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