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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民事诉讼法改革以前,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一直也采取对抗制的模式。当事人双方有主导性的地位,是程序进行的主动推进者,在民事诉讼中坦调查及材料交换,文件透露及决定证据开示程序的进行,诉讼持续的时间等责任。法官则作为一位中立,无偏私的被动裁判者,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陈述及辩论,公平地作出判决。一个案件持续时间的长短,完全由当事人的诉讼策略所决定。因此,审前准备是一项技术性强,必须律师参与及协助的程序。这种英美法系对抗制的诉讼模式相对于内地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能体现胜诉一方诉求的裁判结果。但这种当事入主导模式由于过份强调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准备及策略,呈现出费用高昂,诉讼程序复杂及诉讼时间拖延等弊端,促使香港于2000年成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借鉴于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其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审讯效率及减少不必要的拖延情况。 新的规则于2009年4月2日起正式施行,修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赋予法庭更大的案件管理权力 (2)简化及改善民事诉讼司法程序 (3)鼓励及促进和解 (4)加强对无合理理由的拖延的法律后果 民事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迟延及诉讼成本,使案件得到及早和公平的处理。法院比改革前对案件有更大程度的参与及控制案件的权力,除了法官在审前必须积极地考虑其案件管理的权力,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有责任积极地配合及协助法官,以实现《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命令1A的基本目标。法官被授予更大的司法管辖权及更多的管理权力,在案件中担任的角色更为积极及主动,改变以往当事人及其律师作为程序进行的主动推进者。各方在审前早期的阶段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及须遵守更多的法律程序,目的是确保在诉讼早期阶段准备得更为充份,各方更加了解另一半的案件,控制案件的进度,编定及严格遵守程序时间表,尽量促进当事人在审前解决争议,如法官有责任鼓励当事人采用另类排解程序。 与内地法的比较 管理型司法是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最主要及重要的改革之一。香港案件管理的概念及2009年的民事司法改革源于英国在1999年的民事诉讼改革。法官作为管理者,与过去相比,更早了解更多的案情,而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有义务协助法官了解案情,所以与过去民事司法改革之前相比要在审前准备阶段更早准备案件,使法官就程序、时间表、审理前和审理后作出公平及公正的判断。这种管理的本质,是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强化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理,是香港民事诉讼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变化。 民事诉讼改革赋予法官对案件的管理权及对程序的控制权,我们可以看出改革正在向一贯以职权主议着称的内地法系民事诉讼法趋近,拉近了两地民事诉讼法的模式。 本论文会说明香港民事程序几项最重要的改革,及对其作出分析。本论文亦会就香港民事司法改革与内地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提出两地民事诉讼法的利与弊及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