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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对应、处于高位阶指导地位的法律。它是各国(地区)为应对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而寻求以计划性、综合性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产物,并随着环境问题的继续变化而被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它的产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环境问题的演化,该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不足,并被我国的立法机关提上了修改日程。基于此背景,本文选取了环境法制较先进的国家(地区)的环境基本法,通过对它们的立法沿革、法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异同与优劣,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提出一些尝试性的建议。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解释了环境基本法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了各国(地区)和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概况,及目前我国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讨论,从而引出本文欲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沿革比较”。本部分从环境基本法制定前的社会及法制背景出发,介绍了环境基本法在各国(地区)的兴起、展开及近年来出现的新发展。本部分的写作目的是通过对各国(地区)环境基本法立法沿革的比较,总结出环境基本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借鉴。 第三部分为“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比较”。本部分重点选取了美国、日本、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基本法作为研究对象,从法的结构编排、内容选择两个角度作了比较分析。由于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涉及面广而繁杂,不可能一一进行比较分析,本文便选取其中的调整范围、立法目的、环境保护的义务主体、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的咨询机构和协调机构、环境基本法与其它环境法律的关系六个方面来对各国(地区)环境基本法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分析其优劣。笔者希望通过此比较分析,总结各国(地区)环境基本法中反映环保普遍规律的相关规制,并指出某些国家(地区)环境基本法中独特的成功规制,从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参考。 第四部分为“从比较分析论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本部分在前两部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和不足,指出修改《环境保护法》应坚持的方向,并对如何修改提出一些尝试性的具体建议。 第五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