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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全国范围内信息公开制度实践地正式展开。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在行政审判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但面对这一新兴领域,制度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电子政务地推广,公民维权意识地增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所涉政府信息的种类日益增加,涉诉行政机关涉及多个领域,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亦随之增加。导致败诉的原因分析有行政机关证据意识不强,对举证规则认识不足等等,反映出应诉能力有待提高。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性。举证是审判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对后续的质证、认证有决定性影响。举证规则为法官辨别真相提供了较为客观的依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一个重要尺度。本文即以上海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审理过程中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粗略地概括审理思路。除序言外,包括四章:第一章对上海法院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情况进行概述,突显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的不同及其特点。对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原因进行分析,从而突出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第二章结合案例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较详细地分析,明确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章结合案例对免于公开政府信息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进行探讨,明确涉国家秘密案件;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以及“三安全一稳定”案件三类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第四章结合案例对其他类型,如“拒绝更正情形”下和涉及“三需要”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审理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