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各国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经济危机后,世界各国针对危机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一揽子的调整与改革。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历时一年多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过程终于落下了帷幕。《多德-弗兰克法》被认为是自1929-1933“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根据该法案的文本内容,美国将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清除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该法案的监管范围“事无巨细”,大到金融运作、并购,小到抵押贷款的发放、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以及信用评级的制定等,都将列入监管框架之内。同时,该法案在建立消费者保护制度、衍生产品的交易监管、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和限制华尔街银行自营业务方面都颇有建树,为金融监管理论发展和监管体制构建做出巨大贡献。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逐步深化,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滞后于混业创新的实际,分业监管体制导致的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监管套利以及监管机构间协调性差等问题,使我国金融系统暴露出一定的风险。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创新之间的矛盾势必加剧,我国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不断积累,严重威胁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和改革。 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法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变革进行了梳理,找出二者间的矛盾和风险暴露。并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对英美两国危机前后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革进行分析,找出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趋势。次贷危机的爆发,英国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和美国“双线多头”分业监管体制都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因此,不存在一种固定模式的、完美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各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衡量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不是单纯的变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不仅涉及到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问题,还涉及到诸如监管客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问题。 在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创新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英美危机前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确定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从机构监管模式向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具体包括建立独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