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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70年代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数量减少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有目共睹的。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后,我国妇女生育水平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过快增长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基本完成。但同时,家庭生育数量的减少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建立,家庭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养老功能。农民少生孩子,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同多子女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面临的困难要大得多。特别是子女伤病残及意外死亡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境遇凄凉。而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社会养老保障存在实施范围有限、资金筹集不畅、问题、无法获得“集体补助”资金、社会养老保障项目中个人缴费的能力有限、保障效用过低等问题。当这些独女户夫妇退出劳动年龄后,逐渐由实行计划生育的优势群体变为弱势群体。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家庭的可持续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强调人口、环境、资源的的平衡协调,但同时也是保证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计划生育的主体是家庭,每个家庭对计划生育行为的选择使中国在30多年来少生了几亿人口,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反过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应推动家庭的可持续发展,形成良性的循环态势。故笔者通过对东辽县部分村镇进行调查发现问题所在,提出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向独女户夫妇倾斜并扩大覆盖面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畅通筹资渠道、提高待遇标准。并建议政府加大补贴力度,使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增长同步。将分散的奖励行为变成养老投资、养老资源的经营行为,对集体组织提供的补助金进行制度化约束及有效替代,同时尝试开设农村独女户的护理保险事业,以减少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的养老风险。国家和政府应该对计划生育行为本身的社会价值予以肯定,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群体更要得到关注。一个完善而建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普遍性,它所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的社会成员,而不应只是社会上的特定人群或是少数人群。对于全体的社会成员来说,都应该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与者与受益者。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为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护。因此,政府有责任为其晚年养老问题做出制度性安排,通过利益导向机制来完善农村独女户的社会养老保障,解决他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