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们在公共领域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最本质的关系,就是公共利益的创造及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地为所有公民所共享,所以,公共利益是一个稳定的“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存在基础和公正的体现。社会公正就体现在公民可以平等的、不受侵犯的享有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社会和积极行政的发展,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日益密切。公民要求参与和加强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许多行政领域,如环境、公共开支和社会政策等方面越来越多的开始要求司法介入,纠正违法行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西方国家为了回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己经逐步建立了各具特色且卓有成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中仅注重对相对人主观权益的保护,而缺乏以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为目的的客观行政诉讼类型。由此导致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时,因无人具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在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行政监督无力的今天,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实现公民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极力主张根据公共利益保护需要的现实,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公共利益是我国行政法及行政权力行使的终极价值追求的角度,详细阐述了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对两大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进行考察比较,从中总结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和具有引鉴价值的做法;并从起诉条件、证据规则以及审判程序等主要方面初步探讨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