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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内的知识信息在竞争的胜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和社会价值也越来越大,故而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但由于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有显著的不同,其本身处于秘密状态,其真实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商业秘密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同一种商业秘密可能同时被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所拥有,因此,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主要通过司法实例来探究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如何举证来主张自己的案件事实,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商业秘密侵权构成要件、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举证探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举证探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举证难原因分析及对策探究、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探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来说,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在认定上具有复杂性,因为同一商业秘密完全可能为多个主体所同时拥有;二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涉主体无论从主体属性还是实施行为的主体数量多寡、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内外部关系看具有多重性;三是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即:原告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被告没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部分主要对原被告如何就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举证进行探究。原告要胜诉,首先必须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成立,而不是公知信息。这样,原告必须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商业秘密必须符合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即经济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来源合法性等入手加以证明,其中尤以秘密性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必须小心举证。针对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指控,被告可以采取公知信息抗辩和无保密性抗辩,即举证原告的商业秘密无秘密性或者无保密性,从而否定原告的诉讼主张。第四部分主要对原被告如何就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进行举证探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的事实来指控被告。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即“实质相似加接触”,否则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所以,权利人应取得被控方获取、使用、披露的信息,然后再将被控人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比较,判断其一致性。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可以采取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反向工程抗辩、正当手段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无违约违规抗辩、善意使用举证、无因果关系举证、获利很小或没有获利举证等。第五部分主要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举证难原因进行分析及对策加以探究。举证难原因在于:客体具有或然性、被告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客体的专业性很强和案件具有复杂性。对于举证对策关键在于预防。首先,商业秘密权人应有保密意识,并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比如说,权利人可以对商业秘密资料及时定密、对商业秘密资料及时标志、对商业秘密资料妥善保存、向外部散发材料作保密声明、与员工或者相关单位订立保密合同或协议等等。其次,发现职工可能跳槽时,可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商业秘密侵权:如收回保密文件和各种实物,索回复印件和复制品;从关键岗位上及时调离;派人接手客户,采取措施防止被带走等等。再次,单位一旦遇到侵权时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如了解侵权人知道多少商业秘密内容;有关秘密是否已经传递给竞争对手;如果还没有到达,采取措施尽快跟踪等等。最后,对于跳槽职工乃至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举证难本文也进行了对策分析。第六部分主要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进行了探究。该部分首先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探究;然后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分析;最后以一则法院案例来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本人认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分配证明责任的规则分配证明责任,即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应适时地实行举证责任转移。也说是说,由原告负责证明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被告否定其侵权责任时,由被告负证明责任。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标准,一般说来,法官应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先由原告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从事了侵权行为。在对事实进行认定时,法官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经验法则适当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标准,让被控侵权人主动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在必要时法官提醒被控侵权人如果不提出证据,侵权就可以认定,促使被控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