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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个颇有争议的难题,关于其概念、范围、既遂、未遂以及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更是争议中的焦点。中国原有刑法理论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主要拘囿于个罪的特殊形态,而把它摒弃于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共同犯罪理论之外,而且我国对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一直抱着不承认的态度,以致对其的研究渊源落后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本文将拓宽研究的范围及视野,理清结果加重犯的定义、范围,对其既遂未遂加以明确区别,力求对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明晰认定,以期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量刑做出贡献。
本文通过五章的内容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
第一章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类型。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主要存在广义说、折中说、狭义说三种观点,本文在剖析三种观点的基础上,主张有限制的广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的类型包括如下三种:故意+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
第二章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在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方面,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危险性理论,本文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应表现为修正的危险性理论,应该把罪过纳入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内。
第三章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本章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犯罪、主观罪过、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重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认为基本犯罪行为既包括结果犯,也包括危险犯、行为犯。对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为故意。对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折中说。而对于加重结果,必须具有超越基本犯罪的罪质和罪责,并且与基本犯罪的结果具有非重合性。
第四章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既遂。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未遂问题,德日刑法通说倾向的认为,在基本犯未遂的情况下,应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来处理,而本文主张既存在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又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不过前者属于结果加重犯既遂的表现形态,而后者属于结果加重犯未遂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及刑事责任。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本文认为只有故意+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普通的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和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中,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基本犯为结果犯的共同犯罪,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来要求所有的行为人承担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基本犯为行为犯的情况下,如果是亲手犯,各行为人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是亲手犯,在犯罪行为可以代替的情况下,所有行为人都应该承担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