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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与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排他性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土地流转便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土地资源配置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在新时期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农村城市化的步伐,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通过重新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达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是使用权的流转,且在实践中也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最为普遍.但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受到我国政策法律的诸多限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有实质性的制约: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只有一种特定形式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这与相同法律体制下的国有土地相比,存在着法律调整上的不平等.现行法律规定使集体土地市场形成封闭状态,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不能合法地进入市场,造成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无序流转大量存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相当突出,主要包括:现行法律规定不健全制约流转;产权无保障,交易不安全;土地利用混乱,规划难以落实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
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在全面阐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产权理论基础上,分析了其中深层次的产权原因,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和主体缺位以及集体土地产权权能的缺陷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产权角度提出了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建议:清晰界定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理顺集体土地产权体系,构建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奠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