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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在刑罚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但在漫长的时间里,罚金刑只是一种适用率很低的刑罚方法,直至十九世纪末以后各国(地区)才普遍重视罚金刑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德国1991年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判刑人占被判刑人总数的84%,而日本的罚金刑使用率约达96%。①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开放、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界对罚金刑的确立和适用给予了高度重视。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附加刑罚之一,关于它的规定和适用一直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现代刑罚体系中,罚金刑越来越多的受到广泛的重视,许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对罚金刑的规定只有23个罪名,1997年刑法对罚金刑问题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对罚金的适用显著增加,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补充,使我国的罚金刑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使我国刑法由79年刑法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制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制转变。
但是,从新刑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罚金刑在适用中出现了不少偏差,特别是罚金刑的执行已成为不可回避的一大难题,严重削弱了罚金刑在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功效。现行的罚金刑制度在以下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和罚金刑的执行方面。为此,笔者希望结合本国国情,从具体情况出发,引入日额罚金刑和罚金刑易科制度,通过对其进行理论和实践分析,发挥日额罚金刑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独特作用,完善罚金刑制度。
理论的辩证分析,是为了让理论运用于实践当中,在实践中发挥其指导作用。笔者拟对罚金刑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功能、本质和历史沿革作出具体分析;笔者拟对学界对罚金刑的优点和弊端提出自己的主张;笔者将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和罚金刑的执行这四个方面,阐述我国罚金刑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罚金刑制度,提出自己的主张;面对国外许多国家,在罚金刑制度中已经引入了日额罚金刑和罚金刑易科制度,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建立这两个制度还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情况下,笔者主张我国应该引入这两种制度,并对如何在司法层面运作,以更好的发挥其独特作用、实现社会正义,作出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