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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所采取的是海区伏季休渔制度。伏季休渔管理是目前我国在渔业资源管理方面采取的覆盖面最广、影响面最大、涉及渔船渔民最多、管理任务最重的一项保护管理措施。今年是我国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第14年,14年来以来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渔民群众也给予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实践证明,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行之有效的重要的水产资源养护措施,是一项群众拥护、管理严格、效果明显、实施成功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已经产生了积极效果和良好的国际影响。
就休渔制度而言,随着各国渔业产业的发展,渔业捕捞强度的进一步加大,使得渔业资源在整体数量和质量上都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因此休渔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以及与休渔相关的理论研究的广泛开展也会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就北部湾渔业资源保护问题而言,未来的趋势应该是,中越两国必然会在渔业政策、渔业资源开发和保护等方面开展更加具体、务实、全面的合作,以维护双方在该海域的共同利益。
伏季休渔是一项利国利民、深受广大渔民群众欢迎的制度,必须持久地坚持下去。从评价休渔的效果反应,休渔确实是一项保持我国渔业稳步、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是在当前捕捞强度比较大的情况下,不失为一项控制捕捞强度,促进幼鱼幼虾繁殖生长,保持渔业生态平衡的好措施,从调查广大渔民的反应中,渔民都赞成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一些渔民反映,休渔制度的效果一年比一年好,如果不实施伏季休渔,这么多的渔民就很难生存下去。由此可见,伏季休渔的重要作用已深入人心,必须长久坚持下去,旗帜鲜明地大力支持实施伏季休渔制度。
加强领导是搞好伏季休渔的关键。多年的实践证明,要做好伏季休渔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对休渔工作的领导。北部湾伏季休渔之所以能较完满地实施,是因为每年的伏季休渔工作,都由当地政府直接领导,从自治区到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亲自抓休渔,水产、渔政、渔监、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使得整个休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从实践反复证明,尽管伏季休渔工作量大,工作艰巨,但只要把伏季休渔的工作纳入政府行为,强加管理,成功实施伏季休渔是完全有把握的。
但是,现行的休渔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伏季休渔制度,只能保证“资源增长量”这一方面,对“渔获量”那一方面则无法有效进行控制,由休渔取得的资源增长效果,也最终由于“渔获量”远远大过“资源增长量”而丧失殆尽。从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在没有严格控制住捕捞强度的前提下实施的休渔制度,只能让那些就将遭到围歼的鱼得到暂时性的苟延残喘罢了,不能够达到保护渔业资源的最终目的,对恢复和保护渔业资源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充其量也不过是一剂暂缓捕捞压力的“镇痛剂”,难以产生实质性效果。当然,实行伏季休渔,无疑对保护幼生群体和产卵群体,增加渔获量及提高渔获物质量等方面,有着短期的效益。但是,在对渔业资源状况不明、渔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实施的伏季休渔制度,不可避免的要引发一系列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问题,也不利于实现我国渔业的长足发展。而且在执行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的渔政执法管理体制和以费养政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伏休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渔政执法管理手段落后、渔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的现实是影响伏休管理整体效果的一大制约因素。第三,伏季休渔管理制度不尽完善,部分渔具不休渔,各类渔船休渔时间不一致,是影响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一大制度性制约性因素。第四,社会各界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注程度不高,没有真正实现由行业管理向综合管理,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的根本性转变,管理中渔政部门单兵作战,是影响伏休效果的一大社会性制约因素。第五,目前休渔效果仅仅体现在休渔后的两个月内,在强大的捕捞压力下,休渔效果难以逐年累积。
本文在深入的分析了休渔制度及评估其效果后,结合北部湾的具体渔业资源情况,给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首先,对休渔制度本身进行改革,对捕捞活动进行“结果激励”或“结构监督”,充分发挥休渔制度的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作用。其次,提高休渔制度的执法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执法者,并且对渔法渔具进行直接管理,对渔民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再者,建立渔民协会与社区参与制度。最后,加强北部湾和越南之间的渔业合作。
连续13年的伏季休渔,使北部湾渔业资源得到较好的恢复和保护,渔民也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休渔制度的罅隙以及北部湾本身作为国际性水域的特点,使该海域的渔业资源保护仍不容乐观。本研究拟从休渔制度的基础理论着手,在系统、深刻解读休渔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北部湾独特的地理区位和渔业资源分布的特点,以及国外相关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休渔制度,促进当地渔业资源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