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竞争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行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控不完全等同于竞争法的一般调整。前者为一国法律所禁止,即涉及违法行为;后者涉及竞争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尤其是反垄断豁免行为不在本论题范围内。另外,竞争法的调整包括否定式调整和肯定式调整两个方面,本论题不涉及肯定式调整。 机制论建立在系统论的基础上,其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系统有大量的要素,整个系统有共同的目标;其特点是行为反应的整体性和复杂性、系统由多个子系统构成。反竞争行为法律调控符合“机制”的上述基本要求。本论文以机制贯穿前后,分析企业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方法、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意图对各控制方法和要素的运行关系作类型化归纳,并通过归纳理清竞争法律制度的控制结构及运行规律。 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机制包括立法机制、实体规范控制机制和程序控制机制三个方面。立法机制取广义概念,即立法实现机制和法律修正机制。立法机制是法律控制的前提,是完善规范的过程,反应了外部信息对法律系统的作用和影响。其发生作用和影响的过程大致是,需要与供给——借鉴与整合——认识与评价。当这一过程完成并实现特定的立法目标以后,立法机制的运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机制运行并没有终结。随着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已经完成的立法成果需要及时回应外部的新变化,进而产生法律修正机制。竞争立法的法律修正机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美、德为代表的先立法国家的间断平衡机制和我国竞争立法的统合兼反思机制。后者表现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以诸多的分散的法规为组成部分的结构。在这些法规中,存在大量的以暂行规定、试行等待定法形式的规范,其揭示的即是立法上的反思机制。 实体规范控制机制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上有不同的运作方式和适用要素。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其控制工具有三个,列举条款(或称具体条款)、一般条款和法律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控制机制就是这三个工具相互作用的过程。在适用中列举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一般条款优于原则条款。就限制竞争法来说,其控制手段是多元的。不管针对哪种行为,控制工具适用的机理是维护秩序的需要。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就是维护了竞争秩序。 程序控制机制包括程序启动机制、程序运行机制和法律责任适用机制。程序启动机制是程序控制机制的开始。可以提起控制程序的主体包括个人、政府和专门行政机关。程序运行机制是控制的中心环节,有司法机制、行政机制和结合机制。责任机制是程序控制机制的根本。控制的方法包括传统的“三大责任”,还包括特殊的方法——替代责任。 经济状况的变化要求法律机制在法系统中作相应的调整。经济全球化使得有关国家上述三种机制的适用出现了新特点,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增强,以及反模糊措施——自由裁量的政策性因素加大。我国现今特殊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生产体制上的国际不同步特性,这使得国内经济主体的反竞争行为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即规模经济不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由此,我国竞争法肩负着双重任务,即消除或减少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秩序的不利影响、促进规模经济和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