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及相对人权利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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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被社会摆在了法律的层面。该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并进行认定的职权部门。由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涉及到相关法律责任的分担,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也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对人权利的救济的认识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对此更是争论不休,导致交通事故认定救济方式的反复和不一,直接影响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而获得救济的权利。本文以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定性及救济现状为切入点,结合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进行深入剖析,笔者不但否认了当前学术界比较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说”,而且还提出了“兼具鉴定性和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复合行为说”。在相对人权利救济方面,笔者通过提出“开辟新途径、完善旧途径”,来完善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保护。提出了“建立交通事故法庭和成立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方法来弥补现有救济途径的不足;并且对原有的救济途径,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以及对信访渠道,也从内部和外部寻找了原因,并且对审查方法和信访渠道也进行了创新与重构,围绕公平、正义、效率的行政法学价值理念,试图架构一种新的交通事故认定与救济模式。  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概述。首先,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分类的阐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涵义;其次,详细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特征、原则与作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较;再次,重点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与界定。第二部分重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进行深入的分析,共分三小部分进行阐述。一是主要针对当今学术界存在的几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的观点进行阐述和评析;二是在观点评析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的理解,并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三是从四个方面提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完善的建议:规范事故认定程序、严格事故认定标准、提高事故认定职权主体素质、完善事故认定机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可诉性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分析;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通过开辟新渠道、完善旧的途径以及恢复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制度来完善救济方式、保护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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