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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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积累,我国商法体系也日渐成熟,其对商事司法实务亦能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隐名出资在我国公司实务领域出现并造成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反映了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与不足。因此,从理论出发系统分析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相关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将具有极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诚然,在公司法和合同法双重法律语境下分析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与处分股权的法律效力,其理论基础和分析结论大相径庭,但基于公司背景、公司法与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以及社会效益的比较结果可得,名义股东理应为公司当然的股东,其处分股权行为有效。针对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对各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通过从理论和立法实际两层面具体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相关立法虽对其有适用之处,但就该特殊情况,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也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进行相应完善势在必行。对此,应从总体上重点把握四项原则:其一,在兼顾传统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同时,更应突出效率至上的商事法律精神;其二,隐名出资若基于避法性成因而产生,则其自始为违法行为;即使其形成于非避法性成因,由于我国公司法已然对公司股东出资行为从实质上和程序上进行了明文规范,故其本身也存在“有法不依”之嫌。所以,隐名出资是一种边缘性违法行为,其不应得到提倡,但基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的精神,其亦不可被明文禁止或限制。因此,通过制度设计加重隐名出资人对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应承担的风险或责任,则可变相减少隐名出资现象的产生;其三,基于公司背景之考虑,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相关立法完善应集中于公司法范畴;其四,合理结合其他部门法相关规定系统化规制和调整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形成的法律关系。综上,根据上述原则构建和完善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将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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