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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住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生活条件,住有所居是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理需求,住房权是人的基本人权。基于此,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承认,被规定在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及各国宪法中。然而,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住房权存在错误的认识,学界从理论上反对住房权的司法保障。反对者主要从两种路径来论证住房权的非司法保障性,即否定住房权的人权属性、法律权利属性,以及根据传统权利二分法片面将住房权归为积极权利。事实上,住房权是消极性与积极性并存的一种基本人权。住房权司法保障理论上的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