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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是林业大省,林业是云南的支柱产业。近年来,云南的非公有制林业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总的来说发展较为缓慢,对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与林业资源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符。制约云南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发展有多种因素,如林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及林业行业不平等、林业具有正外部性、经营者的权益缺乏法律保护、林业税费依然很重、资金短缺等,本文分别对各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针对各制约因素,本文结合经济学、管理学、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学科相关知识,对促进云南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即法律激励、行政激励、经济激励、教育激励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第一,法律激励。一是要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要修改现行的《森林法》,建立与非公有制林业相关的林业法规,对非公有制林业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非公有制林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深化改革,健全林业产权制度。激励更多的资源进入非公有制林业,加快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过程。 第二,行政激励。政府一是要努力组建和培育一批具有市场开发能力、规模大、效益好的非公有制林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和规模效应。二是要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投资效益、市场前景、科技支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咨询和帮助。三是要为非公有制林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取消公有制林业与非公有制林业相关政策上的差异。 第三,经济激励。在经济上除了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进行资金扶持和减免林业税费,重点是要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为森林生态效益是最根本的效益,并且远远大于其它效益,但是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游离于市场价格体系和经济活动的成本——效益之外,因而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使得森林生态效益的外部性内在化,这样做是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律的要求,最能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按照政府介入程度大小的不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可以分为政府补偿途径和市场化补偿途径。由政府部门出面提供或筹措资金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共财政补偿途径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今年已经正式启动,补偿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补助5元。但是这一补偿标准依然过低,并且对于营造商品林的经营者政府不予生态补偿。鉴于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途径面临的诸多难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补偿仍然会是森林生态补偿的一种主要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在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是无所作为的。国际上的大量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