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代印度法两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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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灿烂悠久的法律文化。古代印度法律文化有其根深蒂固的宗教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征,对古代印度社会的发展和东南亚法律制度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有关古代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公元7世纪。  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和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具有自身的特征。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有二:其一是与多种形式的宗教教义融为一体;其二是以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为核心。首先,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了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而且,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的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从而使人感觉古代印度没有一部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其次,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度贯穿始终,所以也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本文试图通过古代印度法存在的宗教文化基础及社会结构基础的分析来说明古代印度法两大特征。  古代印度社会是典型的宗教社会,社会的一切思想和组织制度都是建立在神的基础上,没有单独的法律观念和政治观念,一切思想意识都与神联系在一起。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上,就是法典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性。  印度教神明观的独特之处在于,存在着一个超越诸神的梵。它不具任何属性,无任何形式,超越时空,规定着万事万物。  “宇宙皆为梵之展现并最终复归于梵”的世界观,对印度教徒的文化心理带来了扩散性影响。他们认为周围的一切事物都可以无限延展,并能相互转换。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梵的幻化,并无本质区别。印度教“无所不包”的性质以及对人们文化心理上带来的扩散性影响,是印度社会无比多样性的深层次原因。千百年来,印度教徒的地位高低,不在于他在世俗领域获得的成就,而在于其礼仪地位。这种文化心理取向不仅是教派主义和教派冲突的文化心理基础,也是种姓制度赖以存在的文化心理基础。  为了达到与神合一的目的,印度教徒创造了无数个阶位,发展了洁净与污秽观念,用以测量人与神明的距离。他们对世界的看法是极端差别主义的。  超自然中心的文化心理取向和差别主义的世界观在社会组织上的投射是教阶制度的发达。严格的种姓制度存在的文化心理基础是:人们通过强调差别来表明自己在于超自然力量结合的阶梯上占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位置。扩散、分离的世界观在社会组织上的投射,使社会集团缺乏凝聚力,使所有社会集团都具有不断分裂的倾向。扩散、分离的世界观不仅使印度人倾向于把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流派和集团都视为一种自然秩序来接受,而且在对待异质和外来文化因素方面,也倾向于采取不是“同化”而是“并存”的态度。同印度教徒文化心理的特点相一致,印度社会最明显的特点是它的无与伦比的多元性或复合性。  “业报轮回”思想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对改变自己现世地位的任何努力,阻止了人们对种姓制度的彻底批判和改造。  印度教社会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集团是种姓(Caste)。种姓制萌芽于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过程,随着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婆罗门教的形成而确立。种姓的基本表现是隔离和排斥,也有使各种姓姓结合的制度。种姓是古代印度法律存在的社会结构基础。这一制度在理论上把人划分成为四个等级,即婆罗门(Brahmin,神职人员和知识分子),刹帝利(Kshatriya,武士和国家管理者),吠舍(Vaishya,工商业者),首陀罗(Shudra或Sudra工匠和奴隶)。这一制度又称“瓦尔纳”(Vama)制度。除这四个等级外还有一个“贱民”阶层,称作不可接触者(untouchable),实际上是第五等级。种姓制度产生后不断分裂、衍化,每一个等级分化成许多更小的集团,称作亚种姓(Sub-Caste),又称“迦提”(Jāti)。  种姓中除了有对立、排斥外,还有结合的一面,这种制度叫做贾吉曼尼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劳动分工同种姓法规的结合。在这种体制下,所有交换都是由礼仪和习俗规定,并且世代不变。由于种姓法规的规定,某些种姓不能从事某种职业而只能依赖其他种姓。把彼此对立的种姓集团从经济上联系起来,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种姓分裂、对立的力量,使种姓具有很大的弹性和适应能力。  古代印度法形成的形式特点是与多种形式的宗教教义相结合。古代印度法在发展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与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的结合。这三种宗教的发展史构成了印度古代史的基本轮廓,决定了古代印度法律史的发展。  印度自古以来宗教意识就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各种姓的权利义务是教义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古代印度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种姓制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被认为是立法的首要目的和宗旨,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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