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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身份识别障碍患者因其心理性别与生理性别不一致而感到极度痛苦,通常心理治疗不能帮助减缓这种心理痛苦,他(她)还是迫切希望能以生理性别的异性身份生活,并最终选择通过接受变性手术变更生理性别,成为一名变性人。变性人结婚是指变性人以术后生理性别与该性别异性结婚,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该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人有权结婚,变性人当然也有权结婚。变性人结婚具备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变性人结婚不同于同性婚姻。变性人可以变更法律性别,对于变性人的新性别,法律应当给予认可,这是变性人以术后性别结婚的基本前提。变性人结婚需要满足特定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这有利于保障婚姻的稳定,符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变性人在结婚前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特殊治疗,这是为了确保变性人在结婚时已经完全适应了以新性别生活。这些特定期间包括:术后的心理治疗期、异性适应性生活期等。变性人需要将变性事实告知结婚对象,未履行告知义务,将导致婚姻效力为可撤销。除了死亡、离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变性的也将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有权变性,但这与配偶权冲突,法律需要平衡这两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可以成为致使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原因,此时非变性一方可以请求变性人一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变性人婚姻关系终止的,变性人对于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探望权都将受到限制。文章旨在通过对变性人结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并从变性人结婚权、变性人结婚的成立要件、变性人结婚的有效要件、变性人结婚的效力和变性人婚姻的终止四个阶段递进式全面论述变性人结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