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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的背后都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理念作为依据和支撑。理念应该是贯彻在具体的制度和实践之中,并作为其基石而存在。理念应该是在制度建立之初事先被确立表达出来的,并且能够在实践运作中得到验证。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依据和支撑是司法理念。检察制度及其实践,即检察权的行使亦有其理念的基石。
法律发展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或变革。社会的发展呼唤和驱动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回应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决定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进而促进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理念和检察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又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而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虽然检察理念在检察权行使和检察制度的运行过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的法学理论研究对检察理念及其创新与发展还缺乏单独和系统的关注。因此,本文将新中国成立后的当代中国检察理念及其创新与发展作为研究对象,以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为分析素材,基于强烈的改革动机和实用主义倾向,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原则,采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以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思路,考察人民民主专政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中国检察理念和检察制度及其历史变迁,揭示检察理念创新与发展的原因与效果、规律与教训,历史与现状,反思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全文共分七个部分。导论部分首先提出了所要研究的问题及其研究意义,其次对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述评,然后对理念、检察理念、创新与发展等重要的概念进行了梳理与解析,最后简要地介绍了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以及分析框架。
正文首先分析了检察理念创新与发展的基础。法是社会变迁的反映装置。从这一前提出发,文章考察了当代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变革与转型,分析了检察理念创新与发展的背景。然后,一般性地考察了在这种转型过程中直接体现检察理念的检察机关工作方针(主题)和检察职能的变迁,初步得出了社会的转型和变迁决定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的结论。
在对当代中国社会及其发展进行了必要的梳理之后,第二章考察了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下和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指导下的检察理念和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将在计划经济、集权政治、义务法律文化和单一结构社会背景中的主要检察理念,归纳为阶级专政理念、弱化监督理念、打击犯罪理念和实质正义理念。根据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分析法律发展中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法律类型的分类和特征,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检察理念归结为压制型理念。
重大的法律变化是随着社会变化而发生的,并取决于社会变化。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文章第三部分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义务法律文化向权利法律文化,单一社会结构向利益多元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学研究范式由阶级斗争范式转变为权利本位范式后,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将检察理念主要的创新与发展归纳为公平正义理念、强化监督理念、保障人权理念和服务大局理念。然后具体研究了检察理念创新与发展中主要的制度与实践表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清理超期羁押活动,分析了其中的检察理念。经过研究分析,认为新时期的检察理念符合自治型法的主要特征,因此,将新时期中国检察理念视为一种自治型理念,是对压制型理念的扬弃。
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是有限度的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在创新与发展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第四章分析了当代中国检察理念创新与发展的限度和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要把创新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创新与发展。这种限度和问题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其中的外在影响因素是党和国家的政策、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内在影响因素是检察人员的知识和检察权的具体运用。
文章的最后研究了如何规制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由于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影响因素,因此需要从主体、形式和内容规制当代中国检察理念的进一步创新与发展。理念创新与发展的主体应当是党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形式应当由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以及由具体案件的司法审查意见所确认;内容应当是基于中国具体国情的地方性知识和全球化法律重构的统一。
在简短的结语中表明,检察理念与社会一同处于不断创新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文章期待继续创新与发展的检察理念能够契合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重视实质正义;法律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法律推理具有目的性;司法权力与政治权力有机混合,即成为一种回应型的检察理念。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永无止境。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权力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范畴,对于指导检察权具体运行的检察理念及其创新与发展进行研究和反思,尝试着把这种基本问题意识和理论结构放置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之中,对于中国法学研究可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此外,西方法律文化的引进开始从观念层面和文本层面向体制层面和社会实践层面渗透,法律的转型由浅层向深层过渡。同时,作为本土资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对现行检察理念和检察制度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以新中国检察权为切入点来研究法律发展,展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变迁中,以及在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过程中,法律是如何变迁的,政府的推动作用与民众的实践理性如何造就了新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新的法律文化,对于更好地了解法律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其次,本文是问题研究,因而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作者试图尝试在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权利本位范式下,在司法改革框架内分析研究检察理念的转换及其指引下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的创新与发展,以期对中国检察司法实践有所贡献。与中国法治实践的实际需求相比,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明显趋于弱化,法学对法治实践的影响力也有所减弱。因此,本文试图成为对中国法学研究与中国法治实践相偏离现象不满声音的一个回应。
正如论文研究的对象是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那样,本文的研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首先,研究视角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传统的研究多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承担法律职责的司法机关,关注具体的检察制度。其实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检察机关又是一个政治决策和法律创制机构。本文探讨的是检察机关在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上的责任与作用,是从一个被一般研究所忽视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其次,系统和动态地研究了理念创新与发展问题。就国内研究而言,对于检察理念及其创新与发展没有单独和系统地考察和研究,也少有动态地揭示其变化和发展过程。本文试图在中国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检察理念及其创新与发展作出独立地和全程地考察和反思,进而动态地展示法律在与其各种社会因素的交互影响当中,在法律的精神、原则、观念、规范、制度方面的变化发展。这也可视为论文的创新之处。再次,本文试图以法律社会学的方法或路径,利用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分析法律发展中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法律类型的分类,从制度及实践的动态运作发展中,以实证的方法和发展的视角探寻和概括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从社会需求和满足需求的现实可能性论证制度及其理念的合理性,也可视为论文的创新。最后,本文归纳了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规范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