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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防卫是被美国刑法学界所普遍认可的抗辩事由。作为最为重要的合法抗辩事由之一,自我防卫抗辩在保卫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我国与美国处于不同法系,犯罪构成模式也不相同,因此我国学者很少对美国刑法的抗辩事由进行探讨,对自我防卫这一抗辩事由更是鲜有研究。然而,美国的自我防卫抗辩与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具有许多共通之处,对于美国刑法中的自我防卫抗辩进行探究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而言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本文对自我防卫抗辩的法律性质以及构成条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自我防卫抗辩的性质界定是美国刑法学界上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有的学者基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将其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自我防卫仅能够予以道德上的宽恕,因而构成可得宽恕的免责事由。因此,本文从自我防卫的概念以及法律定位出发,明确自我防卫应当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而存在,并阐释其合理性。文章着重对自我防卫的三个重要的构成条件进行探究,并分析美国刑法自我防卫中的一些规则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借鉴意义。对于防卫的前提条件的判断,刑法学界存在主、客观两种标准,本文通过对两种标准予以分析,得出“主观标准”较“客观标准”而言更具有合理性的结论,进而提出“主观标准”对我国假想防卫认定的借鉴意义。在对自我防卫的必要性条件的探讨中,介绍了由必要性条件所引申出的“躲避”规则与“不躲避”规则,提出紧迫性条件与必要性条件之间的关系,并以美国的规定为借鉴,对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文章从概念、判断标准、现实意义等层面对自我防卫的比例性条件进行阐述,明确美国各州刑法以及《模范刑法典》对比例性条件中的关键性问题——致命性暴力的规定,并进一步分析比例性条件对我国防卫限度规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