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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是近些年来发展的一种新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同,民事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一种民事活动。原来人们只是重视个人利益,从未想过公共利益也会受到伤害公益。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关注的矛盾焦点也逐渐由个人矛盾转向公共矛盾,公益诉讼随之诞生并且越来越受到重视。理论界开始纷纷讨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是否可以介入公民的私人领域,就在大家争论不休之际,立法上肯定公益诉讼制度,随后最高检出台了《实施办法》确定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在全国13个地区开展了公益试点工作。这些都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进步,不得不说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确实有很大的帮助。从现在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等基础理论研究比较的透彻,为实践的开展提供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另外,《实施办法》发布后也规定了诉讼保全、举证责任等方面的操作流程,这些在文章里不再着重介绍。本文将着重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确定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后所出现的理论问题以及实践问题,并且运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借鉴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案件范围,给予相关完善建议,更好的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希望从司法的角度给予民事公益诉讼最大的支持,弥补行政权力所带的空缺,更好的促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