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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社会中形形色色的诱惑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其生理和心理都尚未发育成熟,没有正确的是非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这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一种相对和缓的解决途径,从而使其回归社会。但是,目前刑事和解制度还有很多弊病,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达到制度的设计目的。因此,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的未来就是社会的未来,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也不能抛弃,任其在堕落道路上越走越远,社会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所以对该制度的研究是很贴近实际的。通过分析国内外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现状,横向展现目前各国学者对该制度研究的主要观点及异同点。第二部分阐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征,未成年人并且通过与容易混淆的制度进行区分,突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第三部分主要提出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障碍,比如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和解制度的范围过窄、没有规范的适用过程、后续机制不够完善,在适用上没有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分对待,这并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符合我国法律对待未成年人相对宽缓的原则。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域外英美、大陆两种法系中相对较为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不同国家对于该制度的相同点和区别,并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借鉴。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对策,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比如适当对未成年人扩大适用和解制度的范围、形成完整的社区矫正机制等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和解制度贯彻“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同时积极修复受损社会的关系”的宗旨,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教育和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的法律不仅要给予其特殊的关爱和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有责任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