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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的核心命题是“体现为统治与服从的合法性地位是权威影响力源泉所在,动态变化的权威合法性地位是推动权威失落与重构的根本力量,不同的社会时期多元权威之间的关系模式存在差异,即占统治地位的权威类型存在差异。权威评价活动是权威实践的主要表现形式,最终表现为权威自洽与他洽”。 本文将在充分理解“合法性”的基础上构建关于权威类型的理想类型,并以定量方法分析转型期中国社会权威模式,思考影响权威合法性地位的因素,最后以法律权威为主线,进一步以法律权威自洽与他洽为出发点对中国法治化进程困境进行简单解释。 笔者认为五种权威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五种权威得分高低排序为:媒体权威、政府权威、知识权威、法律权威和民间权威。民间权威的合法性地位最低;知识权威处于中国社会权威关系模式中核心位置,其合法性地位将直接影响到其他权威的合法性地位,知识权威合法性地位受到冲击将对整个社会权威模式造成颠覆性影响。 政府权威与民间权威分别处在国家与社会分析结构的两个顶端,两者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政府主导下的法制建设让中国社会的政府权威与法律权威纠缠不清。中国社会目前正实现从“法律制度与人治结合”向“法律制度与法治结合”的转变进行中,政府权威与法律权威之间的关系变化微妙,总体上说表现为“上行的法律权威与下行的政府权威”,且两者之间界限日益明晰。城乡模式关系模式差异较大,表现为“真实的城市多元权威和虚假的乡村多元权威”。 权威依靠合法性依据获得合法性地位,然此地位并非固定不变。权威评价活动是造成权威合法性危机的重要实践,权威合法性地位的提升与减低受到经济收入、教育程度、城乡、社会认知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权威“自洽”与“他洽”可促进法律权威合法性地位的提升与加强,反之将带来法律权威合法性地位的降低与削弱。中国社会法治化面临的困境就是法制建设依赖政府力量推行,法律权威源于政府权威,但政治的本质却要求“法律权威超越政府权威”。法律权威与政府权威界限日益明显是中国真正法治化必经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依赖于法律权威的自洽,更有赖于媒体权威、知识权威等其他权威对法律权威评价活动的监督与制约,这也许将成为中国摆脱法治化困境重要思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