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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的理论研究有很多,而从立法方面、西部大开发等角度的理论研究也不少,但是很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重复的罗列,并且多是纯粹理论性研究,对实践的重视不够,当然,其指导作用也十分有限。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的行使进行分析,着重描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中自治立法权的行使问题、西部大开发中经济自治权的行使问题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问题等三个方面。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概述。主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属性、内容以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是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为中心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现状进行分析,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权行使现状。对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基本情况和自治权行使的现状进行描述。第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问题。结合对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和丽江市的田野调查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的理论研究,笔者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分别为立法自治权行使问题,西部大开发中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城市化进程中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问题。
第三部分为对策思考。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首先要完善民族法律制度;其次,要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正确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城市化进程要法律化。
第四部分为结束语,对本论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