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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是在主板市场之外,服务于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渠道的股票市场。创业板在推动科技发展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虽然距今只有两年多时间,但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创业板的诞生以1971年美国NASDAQ的成立为标志。在创业板上市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大多为高科技企业或从事新兴产业的企业,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市场前景尚未完全明朗,风险较大;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只成立了两年多,缺乏经验,相关法律制度均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完善;同时在利益等因素的驱动下,出现了创业板市场中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等各种造假现象。为了促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必须有效规制我国创业板造假问题。具体来说,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假一案的详细介绍。通过对该案的介绍,引出本文思考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创业板造假问题?为什么蒙受损失的股民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第二部分是创业板的简要介绍。笔者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创业板的概念,而后对创业板的特征进行了简要的概括,最后总结了世界各国创业板的三种运作模式。第三部分是介绍创业板造假问题的具体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在这一部分,本文详细论述了创业板上市企业和证券市场中介造假问题的具体表现,并分析了这二者造假的原因。第四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对创业板造假问题的法律规范现状。然后结合我国对创业板造假问题的法律规范现状,分析其不足之处。具体而言,这一部分归纳了六方面不足,涉及法律规范体系、监管机制、问责机制、惩罚措施、诉讼机制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第五部分介绍国外关于规制创业板造假问题的经验,主要从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两方面来进行介绍。在监管方面,美国NASDAQ采用政府监管模式,但同时非常重视自律机构的监管作用,构建了分层分级的监管体系;英国AIM实行自律监管模式,政府除进行一些必要的基本立法外,比较少介入创业板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美国NASDAQ采用双重信息披露制度,其和英国AIM都高度重视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二者都建立了比主板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六部分是针对我国创业板造假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规制建议。这一部分针对上文第四部分提出的我国规制创业板造假问题的不足,提出了个人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清理相关已有规定和制订实施细则;在创业板市场监管方面,提出了加强多层次监管体系建设及加大监管力度;在完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方面,建议取消前置程序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同时提出了建立宽严合度的惩罚体系、完善诉讼代表人制度和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并就这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