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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一个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另一个是所制定的法律本身须是制定较好的良法。”1我们在制定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时,都不应该忽视这一点。现在,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在法律制度范畴内,作为公民精神生活重要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已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界和立法机构的重视。从目前世界范围的立法和判例来看,支持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金钱赔偿的观点和做法已经成为发展的主流。在我国,长期以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讲是一个里程碑。但直到现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仍仅存在于民事侵权赔偿领域,被排除在刑事犯罪赔偿领域之外。2000年12月1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2002年7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是一步步剥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和做法,造成了侵害程度相对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依法取得精神损害赔偿;侵害程度较重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却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矛盾局面。这显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司法诉讼制度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实体上弥补当事人损失的立法本意不符,损害了法律威严,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我们都应该为尽快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思考和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通过研究、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和意义,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功能和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设立的初衷,也能实现该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性等多重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国内、国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分析,通过介绍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审判实践、立法现状和国际上相关制度的设立情况,指出我国刑事立法对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不仅与我国宪法和民事立法相冲突,而且也不符合国际刑事立法发展的总体趋势,对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制度的统一和我国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部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研究,通过研究分析,明确确立该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公正、保证国家司法统一、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教育惩戒功能和符合国际上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从而证明在我国设立该项制度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部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通过对否定确立该制度观点各项理由的逐项介绍和批驳,找出不设立该制度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从理论、法律体制、立法和实践多个角度对我国设立该项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从而证明现在在我国设立该制度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五部分是文章的核心所在,笔者结合本次研究的成果和自身十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从修改刑事法律规范,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法律保障;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确定起诉主体、赔偿对象等打好基础;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及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想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自己对我国现阶段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想,力求为我国更快更好地建立该项制度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第六部分,笔者在结束语中抒发了对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愿望和期待,希望早日设立该制度,是我国建立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