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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世界银行的观点,建立养老金制度的首要目标就是保证制度的充足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和稳健性。其中“可负担性”就是指制度的建立要考虑个人和社会的融资能力。并认为缴费负担过高,一方面是导致直接成本上升,企业职工负担加重;另一方面是大量雇员为逃避高额缴费而涌入非正规部门而产生间接成本,这不但影响个人就业机会,而且会对国家预算的稳定性和经济增长也产生宏观经济影响。 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商榷与改善的地方,其中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一直颇受学者和企业及职工关注与批评。通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中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发展变化情况加以梳理,发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基本上呈持续上升之趋势。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已经超出企业职工的缴费负担能力,通过与国际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对比来看,也属于不多见的高水平。我国人口结构极剧变化,制度覆盖率不高,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沉重的转制成本以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太低、制度架构单一,是造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的主要因素。而缴费率过高,就会提高的制度门槛,进而就会导致逃费动机强烈,企业职工拒保、漏保现象屡禁不止,养老保险扩面难;缴费负担过重,造成企业无力缴费,欠费现象严重,养老保险收缴困难;另外由于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没有对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加以专门处理,而依赖于提高现参保职工的缴费率来逐步消化,这势必还会造成这一代人的负担畸重,由此造成代际间的不公平,易引起代际矛盾;同时,过高的缴费率会压缩企业利润空间,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空间,企业势必采取相应的对策,选择减少雇用转而以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替代,这又会导致就业机会减少,这些都将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而从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来说,过高的缴费率,将会使养老保险陷入基金收不抵支——费率上升——收缴率下降、逃费增加——费率再上调——仍然收不抵支的恶性循环状态,同时不利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最终是有害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国情时代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一个不能忽略也无法回避的重要的原则。为此,需要理性地看待缴费率水平问题,把养老保险缴费率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同时可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退休年龄、适当降低替代率、剥离历史欠债并寻找有效的清偿渠道加以解决等方法,在缴费率水平下降的同时增加养老基金收缴,确保养老基金良性运行需要,从而就能保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可负担的前提下,理性、可持续的健康发展。